《1966年社团法令》之起源(二)

转载自 《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4675.html

作者/杨培根 Aug 08, 2007 01:00:49 p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官方说,社团必须注册,是为了阻遏无法无天的恶劣行为。民主同盟虽然不同意这个提法,但在194741日,民主同盟还是决定向政府申请豁免注册。后来,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了马来亚共产党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各政党和组织的看法


各民族大联盟-全马联合行动理事会-人民力量中心也反对《社团法令》。民主同盟是这个大联盟的秘书。1947511日,各民族大联盟的12个团体开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政府废除《社团法令》。


马共完全反对《社团法令》,理由是《社团法令》对政党的生存有莫大威胁。马共表明立场:除非政府废除《驱逐出境法令》和《煽动法令》,不然马共不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也不申请豁免注册。经马共一提,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马共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马共在新加坡的公开代表张明今指出,马共当时不得不处于半转入地下的状况,政府应负起全责,因为在《煽动法令》和《驱逐出境法令》下,我们许多同志都被驱逐出境,送到国民党统制下的中国,因而在中国被囚禁。【见张明今声明全文:194751日《印度每日邮报》(Indian Daily Mail)】


张明今说,虽然政府公开宣布《社团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消灭打家劫舍的强盗,但法令却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如何对付这些强盗。

张明今在声明中说,政府是不是还对我们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存有戒心和恐惧心理?我们则不得而知。


亲政府的《海峡时报》在1947416日的社论中也提醒政府,不应采取强制社团注册的措施,因为这可能会把马共逼上梁山,变成非法组织;这等于是在迫使他们完全转入地下。这么一来,马来亚将成为英帝国查禁共产党的唯一国家。显然,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个国家臭名远扬,而被形容为一个不开放的政府。


政党豁免注册


鉴于反对浪潮此起彼伏,新加坡政府不得不答应修改法令;法令修改后,那些被政府认为是政治组织的社团,可豁免受制于法令。易言之,不受法令约束,因而不必申请注册。


1947612日,《社团法令》修改了;法令修改后,总共有15个政治团体,包括民主同盟、马共、马来国民党等,不受《社团法令》限制而得以豁免注册。


可以看出,在殖民地时代,人民还享有一定的结社自由,尤其是从事政治活动的结社自由。这当然和当时有利的政治氛围有关,那是各民族团结一致抗争所取得的成果。在那种大气候下,英政府不得不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结社自由。


目前,国家已独立了,又处于和平时期,我国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本应得到更好的保障才对。但是,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只要看看现行的《社团法令》,就可得到答案。


目前的《1996年社团法令》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每况愈下;现行的《1996年社团法令》完全限制了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


这项法令不只适用于普通的社团和组织,也适用于政党和政治组织。所有社团,包括政党,都必须注册;不像战后相对和平时期,政党可豁免注册。我国也没通过一项特别法令,保障人民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应遵循的原则。


恰恰相反,我国限制政党活动,违反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的法律,越来越严峻。民间自由活动的民主空间,几乎被剥夺殆尽。只有亲执政党的组织,才能享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他们申请注册,在一两天内就可获得批准(如:新巫统的注册在一两天内就获得批准)。


反 观对执政党持有不同意见的政党和公民社会组织,情况完全相反。即使他们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被批准的机会微乎其微。有的组织和政党的申请则因脆弱的理由 而被拒绝,例如:马来西亚社会主党申请注册已近十年,还不被批准。为此,他们诉诸法律,希望法庭为他们主持公道。申请获得批准的希望,仍然遥遥无期。


管制组织和社团的法令


以目前来说,任何团体或组织可选择根据三项法令的其中一项申请注册。这三项法令就是:《社团法令》、《商业注册法令》及《公司法令》。只要根据其中一项法令注册,就是合法团体,可以合法活动。


一 些公民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原本想根据《社团法令》注册,但由于法令条文严峻,社团注册官有广泛权力,对社团申请注册要求苛刻,尤其对不属于执政党 的政治团体,要求更加挑剔,注册不容易批准。所以,公民社会组织,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在另两项法令下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以商号或者公司名义活动。


结语


从《社团法令》的滥觞,可以看出,这类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私会党活动,阻遏他们的不法行为。虽然英政府公开宣布,法令堂而皇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罪犯,但事实上却被用来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不过,对于作为民主政治象征的政党,即使是反殖抗英的政党,英殖民政府还网开一面,豁免注册,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只有在反殖浪潮高涨,进入战争时期,英政府才对民间的结社活动加紧限制。


反观我国独立后,尤其在此和平时期,民选政府对待民间结社自由所采取的立场,确实令人大失所望。民选政府理应还我结社自由的权利,却反而把民间的结社自由权利严加限制。

看来,民选政府在民主进展的列车上,不是在向前奔驰,而是迅速向后倒退,以快铁的速度滑向非民主的道路。


为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向前发展,民选政府是不是应该紧急煞车,配合国际民主大潮流,朝着民主大方向快速前进?


若非如此,我国以及顽固不化的执政党肯定将被历史大洪流远远抛在后头。这将印证了一句至理名言:沉舟侧畔千凡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到时,后悔已为晚也。(完)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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