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社团法令》之起源(一)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4666

作者/杨培根 Aug 07, 2007 02:41:15 pm

【注:这是一篇关于我国《社团法令》的由来,以及结社自由权利的变迁的文章。它取材自历史学家谢文庆的硕士论文的改写本:《带上面具的同志》。那是一本研究“马来亚民主同盟”兴衰史的专论。本文资料主要取自其第11章。】


《1966年社团法令》之起源(一)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我国现行的《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是196621日正式生效的法令。那是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过后才通过的限制结社自由的法律,在实施了22年后的1987年修订过。《社团法令》执行至今已有41年了。


独立前,我国采用的是另一项《社团法令》。当时,由于我国还未独立,这项法令不是国会通过的,所以它的英文名称是Societies Ordinance


由于这数十年来,我国人民在《社团法令》下生活惯了,许多人还以为受这类法律约束是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


其实,只要翻阅我国20世纪的历史,就会发现在某一阶段,我国人民享有更大的结社自由。有个时期,如果要组织社团或政党,无需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那时人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点,就得从二战后的情况谈起。


二战后没实施社团注册法律


1945年日军投降,二战结束后,英殖民政府顺利地重返马来亚。当时,为数上万的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听信于曾具有法、英、日三重身份的间谍莱特的指示,放下武器,不抵抗英殖民军重返马来亚。


当时,马来亚不像印尼那样,为争取国家独立而群起反抗荷兰殖民军重返印尼。相反地,英殖民政府没遭受到马来亚人民的任何反抗,不费一枪一弹就轻而易举地重新掌握我国政权,随即在马来亚实施英国军事统治Brit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简称BMA)。


和平时期享有结社自由


战后三年相对和平的日子里,马来亚人民虽然生活艰苦,但享有短暂的较大的自由空间,基本人权不受太多法律的约束。可是,好景不常。英殖民政府经过三年的养精蓄锐,很快就恢复了元气,开始限制人民享有更多的自由民主权利,阻遏我国人民争取独立。他们逐渐缩小人民的民主自由空间,削弱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其中一项被削弱的重要基本人权,就是结社自由的权利,也就是人民自由组织起来的权利。1946年到1948年间,百业待兴,经济萧条,人民生活异常艰苦,所以要求改善生活条件的罢工行动,时有所闻。尤其在大园丘,大规模的工业罢工行动,经常都在发生。在这些罢工行动中,警民冲突是司空见惯的事。


战后和平时期,也就是英军重返马来亚时期,人民完全享有组织社团的自由,政府完全不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在这个时候,共产党和私会党应运而生。参与罢工的园丘割胶工友及其他行业的工人,都参加这些组织。


二战前,英殖民政府原本有一项专门对付私会党的《社团法令》,但它不是对付一般社团和政党的法律。战后和平时期,英政府没使用过这项法律。


后来,鉴于胶工争取改善生活的罢工行动日益增加,英国大园丘种植公会的联合组织──马来亚种植公会联合会United Planting Associations of Malaya,简称UPAM)要求政府重新通过战前的《社团法令》。他们提出的理由是,私会党活动猖狂,应控制结社自由的权利;各州分会纷纷要求,强制所有工会和社团申请注册。


据官方报道,私会党(如:洪门会等)和共产党组织(如:马来亚人民抗日军退伍同志会等)时而发生磨擦。这是因为二战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很融洽。不过,共产党武装起义爆发后,他们之间的矛盾逐渐消失,马共还得到他们的支持。


官方两种看法


如何处理私会党和共产党逐步扩大影响这件事,英殖民政府内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

警方从英殖民主义者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采用强硬手段对付私会党和共产党,如:逮捕、扣留、驱逐出境等。可是,一些英国官员如:柏诗(Purcell)等,由于向来都在处理华人社团的事务,对华社较为了解,所以不同意采取强硬手段。他们主张加强立法和加紧警方管制,以解决这个问题。初期,这种较为温和的手法占了上风。


可是,后来英殖民政府认为,由于全国屡屡发生不法事件,所以决定再次立法,控制社团和工会。


英国军事统治时期,政府并没立即实施战前使用的社团法律。那时,社团可以自由活动,完全不需要注册。人民享有结社自由。不过,如果有任何社团的活动,政府认为会危害安宁或国家福利的话,就可能宣布那个社团非法。


战前的《社团法令》重新实施后,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政府宣布所有私会党为非法组织,其他社团则可以自愿申请注册,但政府不强制申请注册。


二战后新加坡最先援引《社团法令》


新加坡最先开始援引战前的《社团法令》。从1947415日开始,社团注册法律重新开始实施。所有政党都极力反对这项措施,其中包括民主同盟,马共和马来国民党等。


在宣布社团必须重新注册的时候,政府并没交代清楚,应如何处理有别于一般社团的政党组织。英政府当时允许所有政党存在,不必申请注册。官方所提出的理由是:为了促进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但是,政府并没公开正式宣布这一点。(待续)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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