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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司法危机的后遗症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8495.html

作者/杨培根 Jan 07, 2009 11:43:45 a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1981年到2003年的马哈迪强权政治,在在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及其朋党的利益。我国司法独立受侵蚀,始于马哈迪,且连续不断地发生;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直到21世纪初都在延续着。

高庭法官哈仑哈欣(已故)在“巫统11”案中委婉地指出,首相不甚了解司法独立;他说:“首相不甚了解三权分立民主原则的运作,因而侵犯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

从马哈迪1986年的谈话可看出,他对司法的态度已有了大转变。他在1986年11月24日《时代》杂志访谈中,提到1986年柏特生记者案时说:

“如果法庭不同意(政府的看法)而提出自己的诠释,政府将失去立法权力。那么,我们只好寻求办法,通过法律使他们能根据我们的意思诠释法律。”

1985—1988时局的变化

1985 -1988年,我国政坛发生了不少事件。1985年,全国27个主要华团发表了振奋人心的《全国华团宣言》。这是一份争取民权的《宣言》,为了实践和推动 这个《宣言》,次年(1986)全国华团民权委员会(CRC)正式成立。接着,几个州也成立了州级华团民权委员会,如:雪州华团民权委员会,柔佛州华团民 权委员会,槟城华团民权委员会等,积极推动全国的民权运动。

1987年“茅草行动”

到了1987年,巫统剧烈激烈白热化,为了转移人民的视线,政府在1987年10月展开“茅草行动”,约106名政党人士和社会工作者被扣留,包括四名华教人士沈慕羽、林晃升、柯嘉逊、庄迪君等。这是一个无视法治,把司法置之脑后,侵犯基本人权的举措。

当时,许多政扣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当权者为了阻止政扣者采用人身保护令争取人身自由,于1988-1989年间两度修改《内安法令》,大幅度削弱法院的“法审查”权力。政扣者只能在程序问题上,要法庭做司法审查。

1988年:司法独立的分水岭

进入1988年,当了六年首相的马哈迪,把我国自独立以来,经历几十年才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摧毁于一旦。可以这么说,1988年是我国司法独立存在与否的分水岭。随着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被革职后,我国司法独立已被摧毁了。图解如下:

分水岭
1957------------>1988------------------>2008
司法独立 沙烈阿巴斯被革职 司法独立?

国际法学专家在《马来西亚2006:司法陷入危机》一书中委婉地说,在1988年以前,我国存在着三权分立的现象。言下之意,1988年过后,我国就不存在三权分立这个特征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已荡然无存了。

1988-1994年:哈密奥玛首席大法官

沙烈阿巴斯被革职后,哈密奥玛(Hamid Omar)升任最高法院院长,任期由1988年到1994年。他是审讯沙烈阿巴斯的仲裁庭主席。1988年,五名法官为了伸张正义,果敢审理被延误的沙烈阿巴斯案,但遭哈密奥玛举报及阻止。

1988年,律师公会召开特别大会,严厉批评哈密奥玛藐视法庭。律师公会秘书曼吉星作宣誓书,当呈堂证据。1991年,哈密奥玛反控曼吉星藐视法庭。此后,不友善的法官常以藐视法庭这罪状恐吓“不听话”的办案律师。

1988年:国会修宪削弱高庭权限(121条款)

1988年,政府通过国会修改《联邦宪法》,削弱高庭的权限(第121条款)。这是政府通过国会,破坏三权分立原则的一项修宪。这次修宪造成我国司法出现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之间极其混乱的局面。

《宪法》原有条款规定,“司法权力”属于司法机关(法院)的权限。但是,1988年,《宪法》被修改后,法院的司法权力被削弱了。修改后,高庭不再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只享有联邦法律赋予的有限司法权限。

这意味着,法院的权限是国会给的,法院司法权力因此受到很大限制。三权,即国会(立法权)、政府(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再也不是平起平坐了。

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权至上”,其余两权(国会与法院)都必须听命于政府。三权平起平坐,有如一条平行线。但是,经过这次修宪后,三权变成了垂直线;行政权高高在上,其他两权都在政府的掌控下。

前首相署部长再益依布拉欣(ZaidIbrahim)建议恢复原有的第121条款,恢复法院原有的司法权。在这次2008年的大选中,国阵惨败,为了安抚选民,政府在做些改良工作,但愿这个改良计划得以早日实现。

1988年:回教法庭扩大权限

1988年,《宪法》增添了第121(1A)条款,规定只要是回教法庭具有权限的事务,民事高庭就无权审理。

几位法官诠释此条款时,未能很好地根据以往制订的法律基本原则处理,使我国宗教课题变得复杂化,导致各族群及各宗教之间不和谐。

实际上,这项条款引起多起宗教案件,如抢尸案、脱教等。由于法院狭隘诠释此条款,引起许多法律纠纷,民事法庭的一些权限被剥夺了。至今,这个条款仍然引起各宗教之间争论不休,其引起的法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1990年:“818民权起义”

沙烈在1988年被革职,正是我国司法独立几乎完全被摧毁的时刻。此事发生时,苏菲安(Tun Suffian)刚在外国,他感慨地说,这场司法危机令他抬不起头来,他感到羞愧不已。

两年后适逢我国大选,发生了“818民权起义”事件:27名华团认识在1990年8月18日加入在野党(民主行动党)。当时提出的口号是:“壮大反对党,促成两线制”。沈慕羽把这次华团政治行动称为“818民权起义”。

1994-2000年:尤索夫晋首席大法官

1994 年,尤索夫晋(Eusoff Chin)升任联邦法院院长。2002年林甘司法丑闻短片曾提到他,短片调查庭下令要他解释一些疑难。一般人所“津津乐道”的,是他和林甘在1994年勾 肩搭背同游纽西兰,还有照片为证。当时,尤索夫晋正在审理被告陈志远(马哈迪的好友)案,而林甘正是陈志远的代表律师。

前总检察长莫达阿都拉(Mokhtar Abdullah)很草率地调查过此案,并在2000年宣布:尤索夫晋没有不当行为。在任期间,尤索夫晋的判词不多,在《法律汇编》中不易找到他的判词。

值 得一提的是:2000年尤索夫晋审理的一起温宋(Boonsom)土地欺诈案,这是一起轰动法律界的案件。温宋是一名泰国妇女,她在槟城购置了一片价值几 百万元的土地;后来,有人冒充她,把这块土地变卖掉。尤索夫晋审理此案时,竟然诠释说,冒充者把她的土地变卖掉,是合法的买卖!

这是尤索夫晋退休前的“杰作”。他对我国土地法作出极端混乱的诠释:冒充者把他人土地变卖掉也可算合法。土地欺诈行为变成合法行为,从此以后,有许多土地拥有者因冒充者不法行为而平白丧失土地。到目前为止,这个不合法理的判例令众多土地拥有者人心惶惶,不可终日。

1996年:清廉正义法官揭发司法丑闻

1996年,高庭法官赛阿末依迪(Syed Ahmad Idid)写了一篇万言书,在司法界流传颇广。万言书揭发司法界的贪污舞弊及滥权等诸多不平常的现象,他提出112项指控(即贪污39项、滥权21项、不当和不道德行为52项)。事发后,赛阿末依迪自动辞去官职。

前总检察长莫达说,决定不追究这件轰动遐迩的丑闻,也不提控赛阿末依迪。莫达还说,赛阿末依迪已自动辞职,对他的惩罚已足够了;如果追究下去,整个“司法机关将会崩溃“。由于牵涉范围太广,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2000年:国际法学专家到访

随 着安华事件的发生,四名国际法学专家于2000年到访我国;他们来自“国际法学专家委员会”(ICJ)等著名国际组织。他们到访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我国司 法独立的情况,这和当时的安华被提控的案件有关。他们写了一份报告《马来西亚2000年:正义陷入危境》(Justice in Jeopardy:Malaysia 2000)。

报告指出:“1988年以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具有三权分力的特征。”这就是委婉地说,1988年发生沙烈事件过后,我国三权分力的根基,即司法独立,已名存实亡。

2000-2003年:再丁接任联邦法院院长

2000 年,尤索夫晋退休,莫哈末再丁(Mohamed Dzaiddin)接任联邦法院院长职。他曾当过律师及律师公会执委,律师界对他寄以厚望。再丁上任后,曾设法纠正我国诽谤案中的偏差。前首席大法官尤索 夫晋时期,在不少诽谤案中,批准数以百万计,几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额。

可惜的是,在马哈迪的强权政治面前,再丁最终还是屈服了。在诠释《内 安法令》时,他确认警方所作的初步调查,可以加以追究(第73条款);但是,在诠释内政部长扣留令的条款(第8条款)时,他作了出乎意料的判定,确认内政 部长不必依据警方所作的案情调查(第73条款),就可直接发出两年扣留令。

他认为,内政部长发出扣留令和警方案情调查无关,因此法官不能以警方调查实情为依据,追究政府提出的扣留理由是否正确。

这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判决。2007年,内政部长根据《内安法令》直接发出两年扣留令,扣留兴都权利行动力量的五名领袖,完全没经过警方的初步调查。这个判例,似乎和再丁上述判定有关,确实令民间社会与律师界对他感到非常失望。

2003年:阿都拉上台掌政

阿都拉巴达威一上台,就承诺提倡“廉政”、“反贪”等;但是,这些动作却是雷声大、雨点小,看不出什么成绩。当时,他誓言要对付“17条大白鲨”,但是五年过去了,至今仍无下文。

司 法改革方面也差强人意,谈不起有什么建树。去年,还委任从未当过法官的巫统党要查基(Zaki Azmi)为上诉庭庭主。他是巫统的要员,身兼数职:巫统选委员会委员,巫统纪律委员会副主席,也是巫统法律顾问。有人认为,在不久的将来,他会提升为联 邦法院院长,取代快要退休的现任联邦法院院长。在众人眼中,这怎能是,改革司法,维持正义的作法?

林甘短片揭发2002年司法丑闻

2007年发生了林甘短片事件,暴露我国严重的司法丑闻。林甘短片(Lingam tape)拍摄时间是2002年,它暴露了资深律师林甘曾参与委任法官事务,着重提到阿末法鲁斯在短短的半年内“三级跳”,从高庭大法官被提拔为为我国首席大法官:

高庭大法官---->上诉庭庭主---->联邦法院院长

这件事说明我国朋党政治已渗入司法界,泛滥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

几经要求,政府才特设“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对林甘短片暴露的司法丑闻。2008年5月20日,皇家调查委员会对林甘短片调查完毕,反贪污局副总监才宣布应重新调查林甘短片中提到的几位高层法官的举止和行为。

2003-2008年:阿末法鲁斯

阿末法鲁斯(Ahmad Fairuz)任内曾留下一些对民间社会不利的判例。

2003年,阿末法鲁斯被委为联邦法院院长。当时,著名人权律师拉惹阿兹(Raja Aziz)在律师公会《觉醒》季刊(Insaf)为文,狠批委任法鲁斯,认为他不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适当人选。

在他擢升为高庭大法官时,其实还有比他更资深的法官,例如马列阿末(Malek Ahmad)。这种“飞越”行动是不寻常的,因此,遭拉惹阿兹批评。

法鲁斯任内有几件引人关注的判例和事件。在他审理的黄朱强选举案中,他宣判,黄朱强因参选资格问题而失去吉隆坡武吉免登国会议席。法鲁斯没宣布补选,却直接宣判败在黄朱强手下的马华公会落选候选人李崇孟为国会议员!

过去的竞选案件中,如果法庭宣判某议员失去议员资格,就必须补选,由人民重新选出代议士。法鲁斯不需要补选的判词,开了一个非常错误和不合理的先例,剥夺了选民重新选出他们支持的候选人的权利。

在 另一个案件中,一名律师向法庭申请宣判:律师公会不能召开律师特别大会讨论法官行为事。法鲁斯法官竟然判定:只有国会才可讨论法官行为。言下之意,其他机 构或个人(如:律师公会或普通市民)都不能讨论法官行为。这又是一个不合法理的判词。最近,这个不合法理的判词已被另一法官推翻了。

2008年:查基阿兹米走马上任

2008年10月,曾担当过巫统法律顾问多年及巫统纪律委员会副主席的查基阿兹米(Zaki Azmi)走马上任,当上我国司法机关第一号人物。具有这样的政治背景,和执政党巫统有千丝万缕关系,查基将如何令人对他有信心呢?

任何法官不但必须主持正义,在众人眼中看来,他还必须能主持正义。以他这样的政治背景,似乎不能符合这个主持正义的基本标准了。不怪得,不少人怀疑他是否适合担任斯职?有人也在怀疑,今年三月就要退位的首相阿都拉,能不能实践司法改革诺言?让大家拭目以待吧。

结论:司法能绝对独立吗?

我国经常强调,在民主社会中,司法独立非常重要。司法能绝对独立吗?答案是,司法不可能绝对独立,只能是相对独立。

1978年,澳洲大法官卡菲尔峇力爵士(Sir Garfield Barwick)曾说过这么一段话,内容大意是:

“选拔法官的权力掌握在政治人物手中,这种权力是不受任何约束的。选拔法官时,完全要看政治人物的的品质。其结果是:选拔法官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政治利益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可能受到威胁’。”

因此,只有当统治集团有诚意维护民主制度,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私自、朋党的利益着想,我国才能有健全的司法体系和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为谁服务?

司法机关原本应为公众排忧解难的机构,司法独立原则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持人民安定生活、打击罪犯、维持治安等。

但是,司法危机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已沦为巫统统治集团及其朋党,延续其霸权统治的工具。司法危机显然是统治阶层及其朋党内部矛盾尖锐化的产物,也就是说,巫统领导层内部矛盾激化,是导致我国司法危机的最主要原因。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言论。

1957-1988年司法独立备受尊崇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7408.html

作者/杨培根 Aug 13, 2008 05:51:33 pm

按:本文是作者以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代表的身份7月12日应邀出席砂拉越民主行动党美里支部庆祝火箭登陆砂州30周年纪念晚会的演讲部分内容。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2008 年3月8日第12届全国大选前发生了林甘短片事件,揭发令全国震惊的司法丑闻,暴露长期以来被掩盖的司法危机。为了让读者更了解如何会发生1988年司法 危机,笔者特撰此文,简述司法危机发生前的司法独立的情况;只有了解过去,才能理解目前令人担扰而急需改革的司法状况。

什么是“司法危机”?

还未谈到司法危机来龙去脉以前,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司法危机”?“司法危机”就是司法制度出现了严重问题,进而威胁国家的民主体系。国内的法官和法院出现了大问题,不能为人民伸张正义,民主制度不能正常操作。

用法律话语来说,司法独立已遭严重侵蚀;三权鼎立的民主大厦随时可能坍塌,造成民主走向死亡。

司法独立被摧毁,可以说等于民主的死亡,因为三权分立基本原则是民主社会的根基。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国会干扰的司法,是民主三大支柱(即政府,国会,法院)中最重要的一个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主制度情况特殊,国会和政府两个重大机关早已合二为一,唯一能维持民主体系的支柱,就是独立的司法。失去司法独立,民主大厦坍塌,是时间问题。

独立后:我国司法独立的情况

我 国的司法制度,源自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殖民统治时期,我国就采用了司法独立的原则。1957年独立后,我国一 直都在沿用这个优良传统。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政府不得干预法官的职权和工作,国会也不得损害司法的职权。国家的三个主要机关:法院,国 会,政府(行政)是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

1957年8月31日独立后,我国就严格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我国的著名法官苏菲安(Tun Suffian),在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尽其所能严格执行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可以从下列几个判案见其一斑:

1961年联盟金保国会议员案:执政党联盟金保国会议员因竞选贪污被判罪名成立,而失去国会议席。

1966年加隆宁甘案:政府欲罢免砂拉越加隆宁甘首席部长职,但宁甘诉诸法院;法院宣判政府败诉,罢免宁甘不合法。

1975年范俊登案:在野党(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被控煽动,罪名成立。他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选举委员会欲举行补选,但法院宣判上诉期间,不得举行补选。在野党议员范俊登保住了议席。

1978年雪州大臣哈仑案:执政党要员、雪州大臣哈仑因被控贪污,罪名成立,得坐监六个月;他仗着权势,以巫青团软禁为借口,想违抗庭令不服刑。法院下令,必须服刑。

1982年莫达哈欣案:文青体部长莫达哈欣被控谋杀,罪名成立,身为执政党巫统的部长也得面对死刑;后来,向苏丹求请,免于一死,减刑为终身监禁。

另外,独立初期,在一个1962年的案件中,汤申法官曾说过一段体现司法独立的话,内容大意是:“如果公民不喜欢政府,可通过宪制途径换政府;这不等于‘不效忠’,因为效忠对象是祖国,而不是当权者。”

马哈迪掌政初期的“豪言壮语”

掌政初期,首相马哈迪曾发表一些尊重司法的言论,他承诺将保卫司法独立。1982年10月26日,在亚细安法律大会上,马哈迪发表谈话说:

“我将时时刻刻尊重司法,不期望法院支持政府或反对政府。法院必须支持《宪法》和法律。期望司法无畏无惧,毫无拘束地裁定我们的过失。法院必须根据法律,证据法和程序法。我们一定会尊重法官判词。”

1985年,马哈迪在另一场合中也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很幸运,因为我国的司法界是正直和清廉的。我们很幸运,我国的‘司法’是独立于‘行政’的。我们很幸运,在司法界我们拥有的是:具有高度专业才能及高度道德水平的人材。”

可是,这只是“昙花一现”,好景不常。曾几何时,马哈迪就显露出另一面,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在他眼中,法官变了,而不是他自己变了。他认为,法官有意偏向某方,即反政府那一方。马哈迪从此对司法不满,认为司法独立是他执行其政策的绊脚石。

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案例

掌政期间,马哈迪逐步摧毁我国的司法独立;但是在1980年代的司法界,还有一些较为正直清廉的法官,他们坚持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所左右。以下一些重要判例,能显示1980年代,司法独立还未完全被摧毁:

1986年:柏特生记者案(自然公正)
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言论藐视法院)
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马来文月刊案(准证)
1987年:英雄银行案(借贷不当)
1988年:友乃德工程一案(南北大道)
1988年:巫统党争一案(UMNO 11)
1988年:加巴星一案(NibongTebal)

(一)1986年柏特生(Paterson)一案

《亚洲华尔街报》(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驻马记者柏特生,报道了当时财政部长与副内政部长企图垄断世界锡米市场,导致国家巨大亏损。

首相怪罪记者蓄意“破坏我国经济”(究竟是谁在破坏我国经济?谁是始作佣者?肯定不是记者)。1986年8月26日,政府禁止《亚洲华尔街报》在我国出版三个月,柏特生的记者工作准证被吊销了。

沙烈阿巴斯听审这个案件后,宣判政府没提供机会给柏特生辩解,就吊销他的工作准证,违反了自然公正法则。由于这项举措不合法,所以政府败诉。

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并没因为案件涉及政府就判政府胜诉。这个案例至少证明,当时我国确实存在着司法独立。

(二)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

柏特生案件审结后,马哈迪在某个场合曾说过一段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话:“如果法院经常不根据国会的意思诠释法律,我们就得找出一个办法,使这些法律必须按照我们的意愿诠释。”

为此,在野党领袖林吉祥起诉前首相马哈迪,指责他的言论有藐视法院之嫌。虽然林吉祥败诉,但是承审法官哈仑说过一句话:“首相误解了三权分立的功能,显得他混淆不清”。

(三)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出版马来文月刊案

“国 民觉醒运动”是推动我国社会改革的民间组织,它向政府申请出版马来文版《激流》月刊(Majalah Aliran)。当时的内政部长马哈迪不批准,但是高庭哈仑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宣判国民觉醒运动胜诉,可以出版马来文月刊。法官说:“虽然部长有绝对 的自由裁夺权,不过,他所作的决定必须受到司法审查”。这是一起坚持司法独立的判例。

(四)1987年:英雄银行(Perwira Habib)案

英雄银行董事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理由是他负责银行贷款部,但贷款程序不当,使银行蒙受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占有46%银行股权的武装部队“可能诉诸暴力行动”;但法官哈仑判决,政府提出的理由“不足为信”,因此不应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注:可惜的是,最高法院后来推翻高庭判词,反而判定:法院不得审查政府扣留他的原因。当时,沙烈是参与聆审的法官之一,作出这起对司法独立不利的最后判定,是他的败笔之一。)

(五)1988:友乃德公司承包南北大道案

友乃德工程公司(United Engineers)是巫统间接控制的公司,这家公司承包南北大道的工程,而这项大工程需花马币34亿元建设。原来,巫统首先控制了另一间哈地布迪公司(Hatibudi),而哈地布迪则控制了友乃德工程公司。

马哈迪和数名巫统部长是哈地布迪公司的信托人,就是说虽然法律上,巫统不是这些公司的直接股东,但实质上巫统间接承包南北大道的整个工程。

为此,林吉祥(右图)向高庭申请禁令,阻止政府和友乃德签下承包南北大道工程的合约;可惜,高庭法官约瑟(Edgar Joseph)判定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没有法律地位兴讼)。

林吉祥上诉,上诉庭三司会审,结果上诉得直,林吉祥有权要求法院禁止友乃德签约承包南北大道工程。友乃德工程公司不服,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取消禁令;不过,不得要领,友乃德败诉。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三对二多数票最终判决: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

饶有兴趣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参与听审的所有法官人数加起来,共有10名法官,其中多数法官(即六名法官)认为,林吉祥有权起诉没政府;只有少数四名法官(即1+3)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根据多数法官的意见,林吉祥应胜诉;但依据法律程序,最高法院宣判他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沙烈是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之一,可惜的是,他采取了对人民不利的立场,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导致林吉祥败诉。从此,南北大道征收不合理的高昂过路税,给人民带来了长期的烦恼和困难。

这又是被革职前的沙烈的一大败笔,他帮了巫统一个大忙,却长期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时至今日,相信他会感到后悔莫及。

(六)1988年UMNO 11巫统党争案

UMNO 11是巫统内部派系斗争引起的案件,当时巫统分成两个派系,即:马哈迪派和东姑拉沙里派,对垒分明。在巫统主席选举中,马哈迪险胜东姑拉沙里43票 (761票对718票);拉沙里不服,通过11名支持者(UMNO11)到法院申请宣判选举无效,理由是有些未注册的巫统支部也参加选举投票。拉沙里派要 求重选。

可是,高庭法官哈仑不是根据他们的要求,宣判巫统党选无效,而是宣判整个巫统不合法;理由是,既然有些支部不合法,总部也就不合法。这么一来,巫统变成了一个不合法团体,必须解散。

针对哈伦法官宣判巫统为“不合法社团”的判词,东姑拉沙里派系不满,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面对这个关系巫统领袖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案件,最高法院院长沙烈(左图)决定,应由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一同会审。

此案的最终判决非同小可:审判结果将决定马哈迪的政治生涯。就因为这个缘故,前首相马哈迪不愿接受这样的安排,以致设法革除沙烈的最高法院院长职位。

哈 密奥玛后来被委为审判沙烈的仲裁庭主席。沙烈被革职后,由哈密奥玛接任院长职。哈密奥玛一上任就决定,UMNO 11巫统党争案改由他委任的五名最高法院法官听审;这五名法官裁定:既然巫统因不合法而不复存在,巫统重新举行党选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这意味着,东姑拉沙 里派申请宣判巫统党选无效的UMNO 11案失败了。

(七)1988年:加巴星一案

民主行动党党要卡巴星在1987年茅草行动中被扣留,他在扣留期间申请人身保护令。他指出,在他面对的六项控状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控状指责他曾参加槟城的集会,但有证据证明,他当时不在槟城,而是在另一市镇办案。

法官宣判:在这和情况下,政府发出的扣留令不合法,应释放卡巴星。在判词中,法官指责“政府办事态度漫不经心,太草率”。

卡巴星被释放后,趋车北上回槟城,但是他的自由是短暂的,因为九小时后,刚抵达高渊小镇,政府再次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后来,最高法院推翻法官决定释放卡巴星的判词;卡巴星因此被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了一段时间。

就卡巴星再次被扣留事,已被革职的沙烈抨击政府藐视法治;他问道:这个判决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是“合法的,但合理吗?”(见Tun Salleh,K Das合着《救救正义》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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