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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4675.html
作者/杨培根 Aug 08, 2007 01:00:49 p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官方说,社团必须注册,是为了阻遏无法无天的恶劣行为。民主同盟虽然不同意这个提法,但在1947年4月1日,民主同盟还是决定向政府申请豁免注册。后来,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了马来亚共产党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各政党和组织的看法
各民族大联盟-全马联合行动理事会-人民力量中心也反对《社团法令》。民主同盟是这个大联盟的秘书。1947年5月11日,各民族大联盟的12个团体开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政府废除《社团法令》。
马共完全反对《社团法令》,理由是《社团法令》对政党的生存有莫大威胁。马共表明立场:除非政府废除《驱逐出境法令》和《煽动法令》,不然马共不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也不申请豁免注册。经马共一提,民主同盟也改变原有立场,接受马共的看法,反对《社团法令》。
马共在新加坡的公开代表张明今指出,马共当时不得不处于半转入地下的状况,政府应负起全责,因为“在《煽动法令》和《驱逐出境法令》下,我们许多同志都被驱逐出境,送到国民党统制下的中国,因而在中国被囚禁。”【见张明今声明全文:1947年5月1日《印度每日邮报》(Indian Daily Mail)】
张明今说,虽然政府公开宣布《社团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消灭打家劫舍的强盗,但法令却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如何对付这些强盗。
张明今在声明中说,“政府是不是还对我们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存有戒心和恐惧心理?我们则不得而知。”
亲政府的《海峡时报》在1947年4月16日的社论中也提醒政府,不应采取强制社团注册的措施,因为这可能会把马共“逼上梁山”,变成非法组织;这等于是在迫使他们完全转入地下。这么一来,马来亚将成为“英帝国查禁共产党的唯一国家。显然,没有人愿意看到,这个国家臭名远扬,而被形容为一个不开放的政府。”
政党豁免注册
鉴于反对浪潮此起彼伏,新加坡政府不得不答应修改法令;法令修改后,那些被政府认为是政治组织的社团,可豁免受制于法令。易言之,不受法令约束,因而不必申请注册。
1947年6月12日,《社团法令》修改了;法令修改后,总共有15个政治团体,包括民主同盟、马共、马来国民党等,不受《社团法令》限制而得以豁免注册。
可以看出,在殖民地时代,人民还享有一定的结社自由,尤其是从事政治活动的结社自由。这当然和当时有利的政治氛围有关,那是各民族团结一致抗争所取得的成果。在那种大气候下,英政府不得不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结社自由。
目前,国家已独立了,又处于和平时期,我国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本应得到更好的保障才对。但是,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只要看看现行的《社团法令》,就可得到答案。
目前的《1996年社团法令》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权利每况愈下;现行的《1996年社团法令》完全限制了我国人民的结社自由。
这项法令不只适用于普通的社团和组织,也适用于政党和政治组织。所有社团,包括政党,都必须注册;不像战后相对和平时期,政党可豁免注册。我国也没通过一项特别法令,保障人民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民主法治国家应遵循的原则。
恰恰相反,我国限制政党活动,违反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的法律,越来越严峻。民间自由活动的民主空间,几乎被剥夺殆尽。只有亲执政党的组织,才能享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他们申请注册,在一两天内就可获得批准(如:新巫统的注册在一两天内就获得批准)。
反 观对执政党持有不同意见的政党和公民社会组织,情况完全相反。即使他们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被批准的机会微乎其微。有的组织和政党的申请则因脆弱的理由 而被拒绝,例如:马来西亚社会主党申请注册已近十年,还不被批准。为此,他们诉诸法律,希望法庭为他们主持公道。申请获得批准的希望,仍然遥遥无期。
管制组织和社团的法令
以目前来说,任何团体或组织可选择根据三项法令的其中一项申请注册。这三项法令就是:《社团法令》、《商业注册法令》及《公司法令》。只要根据其中一项法令注册,就是合法团体,可以合法活动。
一 些公民社会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原本想根据《社团法令》注册,但由于法令条文严峻,社团注册官有广泛权力,对社团申请注册要求苛刻,尤其对不属于执政党 的政治团体,要求更加挑剔,注册不容易批准。所以,公民社会组织,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在另两项法令下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以商号或者公司名义活动。
结语
从《社团法令》的滥觞,可以看出,这类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私会党活动,阻遏他们的不法行为。虽然英政府公开宣布,法令堂而皇哉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罪犯,但事实上却被用来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不过,对于作为民主政治象征的政党,即使是反殖抗英的政党,英殖民政府还“网开一面”,豁免注册,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只有在反殖浪潮高涨,进入战争时期,英政府才对民间的结社活动加紧限制。
反观我国独立后,尤其在此和平时期,民选政府对待民间结社自由所采取的立场,确实令人大失所望。民选政府理应还我结社自由的权利,却反而把民间的结社自由权利严加限制。
看来,民选政府在民主进展的列车上,不是在向前奔驰,而是迅速向后倒退,以快铁的速度滑向非民主的道路。
为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向前发展,民选政府是不是应该紧急煞车,配合国际民主大潮流,朝着民主大方向快速前进?
若非如此,我国以及顽固不化的执政党肯定将被历史大洪流远远抛在后头。这将印证了一句至理名言:“沉舟侧畔千凡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到时,后悔已为晚也。(完)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4666
作者/杨培根 Aug 07, 2007 02:41:15 pm
【注:这是一篇关于我国《社团法令》的由来,以及结社自由权利的变迁的文章。它取材自历史学家谢文庆的硕士论文的改写本:《带上面具的同志》。那是一本研究“马来亚民主同盟”兴衰史的专论。本文资料主要取自其第11章。】
《1966年社团法令》之起源(一)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我国现行的《1966年社团法令》(Societies Act 1966)是1966年2月1日正式生效的法令。那是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过后才通过的限制结社自由的法律,在实施了22年后的1987年修订过。《社团法令》执行至今已有41年了。
独立前,我国采用的是另一项《社团法令》。当时,由于我国还未独立,这项法令不是国会通过的,所以它的英文名称是Societies Ordinance。
由于这数十年来,我国人民在《社团法令》下生活惯了,许多人还以为受这类法律约束是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
其实,只要翻阅我国20世纪的历史,就会发现在某一阶段,我国人民享有更大的结社自由。有个时期,如果要组织社团或政党,无需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注册;那时人民真正享有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点,就得从二战后的情况谈起。
二战后没实施社团注册法律
1945年日军投降,二战结束后,英殖民政府顺利地重返马来亚。当时,为数上万的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听信于曾具有法、英、日三重身份的间谍莱特的指示,放下武器,不抵抗英殖民军重返马来亚。
当时,马来亚不像印尼那样,为争取国家独立而群起反抗荷兰殖民军重返印尼。相反地,英殖民政府没遭受到马来亚人民的任何反抗,不费一枪一弹就轻而易举地重新掌握我国政权,随即在马来亚实施“英国军事统治”(British Military Administration,简称BMA)。
和平时期享有结社自由
战后三年相对和平的日子里,马来亚人民虽然生活艰苦,但享有短暂的较大的自由空间,基本人权不受太多法律的约束。可是,好景不常。英殖民政府经过三年的养精蓄锐,很快就“恢复了元气”,开始限制人民享有更多的自由民主权利,阻遏我国人民争取独立。他们逐渐缩小人民的民主自由空间,削弱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其中一项被削弱的重要基本人权,就是结社自由的权利,也就是人民自由组织起来的权利。1946年到1948年间,百业待兴,经济萧条,人民生活异常艰苦,所以要求改善生活条件的罢工行动,时有所闻。尤其在大园丘,大规模的工业罢工行动,经常都在发生。在这些罢工行动中,警民冲突是司空见惯的事。
战后和平时期,也就是英军重返马来亚时期,人民完全享有组织社团的自由,政府完全不限制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在这个时候,共产党和私会党应运而生。参与罢工的园丘割胶工友及其他行业的工人,都参加这些组织。
二战前,英殖民政府原本有一项专门对付私会党的《社团法令》,但它不是对付一般社团和政党的法律。战后和平时期,英政府没使用过这项法律。
后来,鉴于胶工争取改善生活的罢工行动日益增加,英国大园丘种植公会的联合组织──“马来亚种植公会联合会”(United Planting Associations of Malaya,简称UPAM)要求政府重新通过战前的《社团法令》。他们提出的理由是,私会党活动猖狂,应控制结社自由的权利;各州分会纷纷要求,强制所有工会和社团申请注册。
据官方报道,私会党(如:洪门会等)和共产党组织(如:马来亚人民抗日军退伍同志会等)时而发生磨擦。这是因为二战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很融洽。不过,共产党武装起义爆发后,他们之间的矛盾逐渐消失,马共还得到他们的支持。
官方两种看法
如何处理私会党和共产党逐步扩大影响这件事,英殖民政府内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
警方从英殖民主义者的立场出发,认为应采用强硬手段对付私会党和共产党,如:逮捕、扣留、驱逐出境等。可是,一些英国官员如:柏诗(Purcell)等,由于向来都在处理华人社团的事务,对华社较为了解,所以不同意采取强硬手段。他们主张加强立法和加紧警方管制,以解决这个问题。初期,这种较为温和的手法占了上风。
可是,后来英殖民政府认为,由于全国屡屡发生不法事件,所以决定再次立法,控制社团和工会。
英国军事统治时期,政府并没立即实施战前使用的社团法律。那时,社团可以自由活动,完全不需要注册。人民享有结社自由。不过,如果有任何社团的活动,政府认为会危害安宁或国家福利的话,就可能宣布那个社团非法。
战前的《社团法令》重新实施后,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政府宣布所有私会党为非法组织,其他社团则可以自愿申请注册,但政府不强制申请注册。
二战后新加坡最先援引《社团法令》
新加坡最先开始援引战前的《社团法令》。从1947年4月15日开始,社团注册法律重新开始实施。所有政党都极力反对这项措施,其中包括民主同盟,马共和马来国民党等。
在宣布社团必须重新注册的时候,政府并没交代清楚,应如何处理有别于一般社团的政党组织。英政府当时允许所有政党存在,不必申请注册。官方所提出的理由是:为了促进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但是,政府并没公开正式宣布这一点。(待续)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8495.html
作者/杨培根 Jan 07, 2009 11:43:45 a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1981年到2003年的马哈迪强权政治,在在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及其朋党的利益。我国司法独立受侵蚀,始于马哈迪,且连续不断地发生;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直到21世纪初都在延续着。
高庭法官哈仑哈欣(已故)在“巫统11”案中委婉地指出,首相不甚了解司法独立;他说:“首相不甚了解三权分立民主原则的运作,因而侵犯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
从马哈迪1986年的谈话可看出,他对司法的态度已有了大转变。他在1986年11月24日《时代》杂志访谈中,提到1986年柏特生记者案时说:
“如果法庭不同意(政府的看法)而提出自己的诠释,政府将失去立法权力。那么,我们只好寻求办法,通过法律使他们能根据我们的意思诠释法律。”
1985—1988时局的变化
1985 -1988年,我国政坛发生了不少事件。1985年,全国27个主要华团发表了振奋人心的《全国华团宣言》。这是一份争取民权的《宣言》,为了实践和推动 这个《宣言》,次年(1986)全国华团民权委员会(CRC)正式成立。接着,几个州也成立了州级华团民权委员会,如:雪州华团民权委员会,柔佛州华团民 权委员会,槟城华团民权委员会等,积极推动全国的民权运动。
1987年“茅草行动”
到了1987年,巫统剧烈激烈白热化,为了转移人民的视线,政府在1987年10月展开“茅草行动”,约106名政党人士和社会工作者被扣留,包括四名华教人士沈慕羽、林晃升、柯嘉逊、庄迪君等。这是一个无视法治,把司法置之脑后,侵犯基本人权的举措。
当时,许多政扣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当权者为了阻止政扣者采用人身保护令争取人身自由,于1988-1989年间两度修改《内安法令》,大幅度削弱法院的“法审查”权力。政扣者只能在程序问题上,要法庭做司法审查。
1988年:司法独立的分水岭
进入1988年,当了六年首相的马哈迪,把我国自独立以来,经历几十年才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摧毁于一旦。可以这么说,1988年是我国司法独立存在与否的分水岭。随着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被革职后,我国司法独立已被摧毁了。图解如下:
分水岭
1957------------>1988------------------>2008
司法独立 沙烈阿巴斯被革职 司法独立?
国际法学专家在《马来西亚2006:司法陷入危机》一书中委婉地说,在1988年以前,我国存在着三权分立的现象。言下之意,1988年过后,我国就不存在三权分立这个特征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司法独立已荡然无存了。
1988-1994年:哈密奥玛首席大法官
沙烈阿巴斯被革职后,哈密奥玛(Hamid Omar)升任最高法院院长,任期由1988年到1994年。他是审讯沙烈阿巴斯的仲裁庭主席。1988年,五名法官为了伸张正义,果敢审理被延误的沙烈阿巴斯案,但遭哈密奥玛举报及阻止。
1988年,律师公会召开特别大会,严厉批评哈密奥玛藐视法庭。律师公会秘书曼吉星作宣誓书,当呈堂证据。1991年,哈密奥玛反控曼吉星藐视法庭。此后,不友善的法官常以藐视法庭这罪状恐吓“不听话”的办案律师。
1988年:国会修宪削弱高庭权限(121条款)
1988年,政府通过国会修改《联邦宪法》,削弱高庭的权限(第121条款)。这是政府通过国会,破坏三权分立原则的一项修宪。这次修宪造成我国司法出现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之间极其混乱的局面。
《宪法》原有条款规定,“司法权力”属于司法机关(法院)的权限。但是,1988年,《宪法》被修改后,法院的司法权力被削弱了。修改后,高庭不再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只享有联邦法律赋予的有限司法权限。
这意味着,法院的权限是国会给的,法院司法权力因此受到很大限制。三权,即国会(立法权)、政府(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再也不是平起平坐了。
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权至上”,其余两权(国会与法院)都必须听命于政府。三权平起平坐,有如一条平行线。但是,经过这次修宪后,三权变成了垂直线;行政权高高在上,其他两权都在政府的掌控下。
前首相署部长再益依布拉欣(ZaidIbrahim)建议恢复原有的第121条款,恢复法院原有的司法权。在这次2008年的大选中,国阵惨败,为了安抚选民,政府在做些改良工作,但愿这个改良计划得以早日实现。
1988年:回教法庭扩大权限
1988年,《宪法》增添了第121(1A)条款,规定只要是回教法庭具有权限的事务,民事高庭就无权审理。
几位法官诠释此条款时,未能很好地根据以往制订的法律基本原则处理,使我国宗教课题变得复杂化,导致各族群及各宗教之间不和谐。
实际上,这项条款引起多起宗教案件,如抢尸案、脱教等。由于法院狭隘诠释此条款,引起许多法律纠纷,民事法庭的一些权限被剥夺了。至今,这个条款仍然引起各宗教之间争论不休,其引起的法律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1990年:“818民权起义”
沙烈在1988年被革职,正是我国司法独立几乎完全被摧毁的时刻。此事发生时,苏菲安(Tun Suffian)刚在外国,他感慨地说,这场司法危机令他抬不起头来,他感到羞愧不已。
两年后适逢我国大选,发生了“818民权起义”事件:27名华团认识在1990年8月18日加入在野党(民主行动党)。当时提出的口号是:“壮大反对党,促成两线制”。沈慕羽把这次华团政治行动称为“818民权起义”。
1994-2000年:尤索夫晋首席大法官
1994 年,尤索夫晋(Eusoff Chin)升任联邦法院院长。2002年林甘司法丑闻短片曾提到他,短片调查庭下令要他解释一些疑难。一般人所“津津乐道”的,是他和林甘在1994年勾 肩搭背同游纽西兰,还有照片为证。当时,尤索夫晋正在审理被告陈志远(马哈迪的好友)案,而林甘正是陈志远的代表律师。
前总检察长莫达阿都拉(Mokhtar Abdullah)很草率地调查过此案,并在2000年宣布:尤索夫晋没有不当行为。在任期间,尤索夫晋的判词不多,在《法律汇编》中不易找到他的判词。
值 得一提的是:2000年尤索夫晋审理的一起温宋(Boonsom)土地欺诈案,这是一起轰动法律界的案件。温宋是一名泰国妇女,她在槟城购置了一片价值几 百万元的土地;后来,有人冒充她,把这块土地变卖掉。尤索夫晋审理此案时,竟然诠释说,冒充者把她的土地变卖掉,是合法的买卖!
这是尤索夫晋退休前的“杰作”。他对我国土地法作出极端混乱的诠释:冒充者把他人土地变卖掉也可算合法。土地欺诈行为变成合法行为,从此以后,有许多土地拥有者因冒充者不法行为而平白丧失土地。到目前为止,这个不合法理的判例令众多土地拥有者人心惶惶,不可终日。
1996年:清廉正义法官揭发司法丑闻
1996年,高庭法官赛阿末依迪(Syed Ahmad Idid)写了一篇万言书,在司法界流传颇广。万言书揭发司法界的贪污舞弊及滥权等诸多不平常的现象,他提出112项指控(即贪污39项、滥权21项、不当和不道德行为52项)。事发后,赛阿末依迪自动辞去官职。
前总检察长莫达说,决定不追究这件轰动遐迩的丑闻,也不提控赛阿末依迪。莫达还说,赛阿末依迪已自动辞职,对他的惩罚已足够了;如果追究下去,整个“司法机关将会崩溃“。由于牵涉范围太广,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2000年:国际法学专家到访
随 着安华事件的发生,四名国际法学专家于2000年到访我国;他们来自“国际法学专家委员会”(ICJ)等著名国际组织。他们到访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我国司 法独立的情况,这和当时的安华被提控的案件有关。他们写了一份报告《马来西亚2000年:正义陷入危境》(Justice in Jeopardy:Malaysia 2000)。
报告指出:“1988年以前,马来西亚司法制度具有三权分力的特征。”这就是委婉地说,1988年发生沙烈事件过后,我国三权分力的根基,即司法独立,已名存实亡。
2000-2003年:再丁接任联邦法院院长
2000 年,尤索夫晋退休,莫哈末再丁(Mohamed Dzaiddin)接任联邦法院院长职。他曾当过律师及律师公会执委,律师界对他寄以厚望。再丁上任后,曾设法纠正我国诽谤案中的偏差。前首席大法官尤索 夫晋时期,在不少诽谤案中,批准数以百万计,几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额。
可惜的是,在马哈迪的强权政治面前,再丁最终还是屈服了。在诠释《内 安法令》时,他确认警方所作的初步调查,可以加以追究(第73条款);但是,在诠释内政部长扣留令的条款(第8条款)时,他作了出乎意料的判定,确认内政 部长不必依据警方所作的案情调查(第73条款),就可直接发出两年扣留令。
他认为,内政部长发出扣留令和警方案情调查无关,因此法官不能以警方调查实情为依据,追究政府提出的扣留理由是否正确。
这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判决。2007年,内政部长根据《内安法令》直接发出两年扣留令,扣留兴都权利行动力量的五名领袖,完全没经过警方的初步调查。这个判例,似乎和再丁上述判定有关,确实令民间社会与律师界对他感到非常失望。
2003年:阿都拉上台掌政
阿都拉巴达威一上台,就承诺提倡“廉政”、“反贪”等;但是,这些动作却是雷声大、雨点小,看不出什么成绩。当时,他誓言要对付“17条大白鲨”,但是五年过去了,至今仍无下文。
司 法改革方面也差强人意,谈不起有什么建树。去年,还委任从未当过法官的巫统党要查基(Zaki Azmi)为上诉庭庭主。他是巫统的要员,身兼数职:巫统选委员会委员,巫统纪律委员会副主席,也是巫统法律顾问。有人认为,在不久的将来,他会提升为联 邦法院院长,取代快要退休的现任联邦法院院长。在众人眼中,这怎能是,改革司法,维持正义的作法?
林甘短片揭发2002年司法丑闻
2007年发生了林甘短片事件,暴露我国严重的司法丑闻。林甘短片(Lingam tape)拍摄时间是2002年,它暴露了资深律师林甘曾参与委任法官事务,着重提到阿末法鲁斯在短短的半年内“三级跳”,从高庭大法官被提拔为为我国首席大法官:
高庭大法官---->上诉庭庭主---->联邦法院院长
这件事说明我国朋党政治已渗入司法界,泛滥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
几经要求,政府才特设“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对林甘短片暴露的司法丑闻。2008年5月20日,皇家调查委员会对林甘短片调查完毕,反贪污局副总监才宣布应重新调查林甘短片中提到的几位高层法官的举止和行为。
2003-2008年:阿末法鲁斯
阿末法鲁斯(Ahmad Fairuz)任内曾留下一些对民间社会不利的判例。
2003年,阿末法鲁斯被委为联邦法院院长。当时,著名人权律师拉惹阿兹(Raja Aziz)在律师公会《觉醒》季刊(Insaf)为文,狠批委任法鲁斯,认为他不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适当人选。
在他擢升为高庭大法官时,其实还有比他更资深的法官,例如马列阿末(Malek Ahmad)。这种“飞越”行动是不寻常的,因此,遭拉惹阿兹批评。
法鲁斯任内有几件引人关注的判例和事件。在他审理的黄朱强选举案中,他宣判,黄朱强因参选资格问题而失去吉隆坡武吉免登国会议席。法鲁斯没宣布补选,却直接宣判败在黄朱强手下的马华公会落选候选人李崇孟为国会议员!
过去的竞选案件中,如果法庭宣判某议员失去议员资格,就必须补选,由人民重新选出代议士。法鲁斯不需要补选的判词,开了一个非常错误和不合理的先例,剥夺了选民重新选出他们支持的候选人的权利。
在 另一个案件中,一名律师向法庭申请宣判:律师公会不能召开律师特别大会讨论法官行为事。法鲁斯法官竟然判定:只有国会才可讨论法官行为。言下之意,其他机 构或个人(如:律师公会或普通市民)都不能讨论法官行为。这又是一个不合法理的判词。最近,这个不合法理的判词已被另一法官推翻了。
2008年:查基阿兹米走马上任
2008年10月,曾担当过巫统法律顾问多年及巫统纪律委员会副主席的查基阿兹米(Zaki Azmi)走马上任,当上我国司法机关第一号人物。具有这样的政治背景,和执政党巫统有千丝万缕关系,查基将如何令人对他有信心呢?
任何法官不但必须主持正义,在众人眼中看来,他还必须能主持正义。以他这样的政治背景,似乎不能符合这个主持正义的基本标准了。不怪得,不少人怀疑他是否适合担任斯职?有人也在怀疑,今年三月就要退位的首相阿都拉,能不能实践司法改革诺言?让大家拭目以待吧。
结论:司法能绝对独立吗?
我国经常强调,在民主社会中,司法独立非常重要。司法能绝对独立吗?答案是,司法不可能绝对独立,只能是相对独立。
1978年,澳洲大法官卡菲尔峇力爵士(Sir Garfield Barwick)曾说过这么一段话,内容大意是:
“选拔法官的权力掌握在政治人物手中,这种权力是不受任何约束的。选拔法官时,完全要看政治人物的的品质。其结果是:选拔法官的决定性因素,可能是政治利益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可能受到威胁’。”
因此,只有当统治集团有诚意维护民主制度,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私自、朋党的利益着想,我国才能有健全的司法体系和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为谁服务?
司法机关原本应为公众排忧解难的机构,司法独立原则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持人民安定生活、打击罪犯、维持治安等。
但是,司法危机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已沦为巫统统治集团及其朋党,延续其霸权统治的工具。司法危机显然是统治阶层及其朋党内部矛盾尖锐化的产物,也就是说,巫统领导层内部矛盾激化,是导致我国司法危机的最主要原因。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7408.html
作者/杨培根 Aug 13, 2008 05:51:33 pm
按:本文是作者以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代表的身份7月12日应邀出席砂拉越民主行动党美里支部庆祝火箭登陆砂州30周年纪念晚会的演讲部分内容。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2008 年3月8日第12届全国大选前发生了林甘短片事件,揭发令全国震惊的司法丑闻,暴露长期以来被掩盖的司法危机。为了让读者更了解如何会发生1988年司法 危机,笔者特撰此文,简述司法危机发生前的司法独立的情况;只有了解过去,才能理解目前令人担扰而急需改革的司法状况。
什么是“司法危机”?
还未谈到司法危机来龙去脉以前,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司法危机”?“司法危机”就是司法制度出现了严重问题,进而威胁国家的民主体系。国内的法官和法院出现了大问题,不能为人民伸张正义,民主制度不能正常操作。
用法律话语来说,司法独立已遭严重侵蚀;三权鼎立的民主大厦随时可能坍塌,造成民主走向死亡。
司法独立被摧毁,可以说等于民主的死亡,因为三权分立基本原则是民主社会的根基。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国会干扰的司法,是民主三大支柱(即政府,国会,法院)中最重要的一个支柱。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主制度情况特殊,国会和政府两个重大机关早已合二为一,唯一能维持民主体系的支柱,就是独立的司法。失去司法独立,民主大厦坍塌,是时间问题。
独立后:我国司法独立的情况
我 国的司法制度,源自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殖民统治时期,我国就采用了司法独立的原则。1957年独立后,我国一 直都在沿用这个优良传统。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简单说来,就是:政府不得干预法官的职权和工作,国会也不得损害司法的职权。国家的三个主要机关:法院,国 会,政府(行政)是平起平坐,不分高低的。
1957年8月31日独立后,我国就严格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我国的著名法官苏菲安(Tun Suffian),在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尽其所能严格执行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可以从下列几个判案见其一斑:
1961年联盟金保国会议员案:执政党联盟金保国会议员因竞选贪污被判罪名成立,而失去国会议席。
1966年加隆宁甘案:政府欲罢免砂拉越加隆宁甘首席部长职,但宁甘诉诸法院;法院宣判政府败诉,罢免宁甘不合法。
1975年范俊登案:在野党(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被控煽动,罪名成立。他提出上诉,上诉期间,选举委员会欲举行补选,但法院宣判上诉期间,不得举行补选。在野党议员范俊登保住了议席。
1978年雪州大臣哈仑案:执政党要员、雪州大臣哈仑因被控贪污,罪名成立,得坐监六个月;他仗着权势,以巫青团软禁为借口,想违抗庭令不服刑。法院下令,必须服刑。
1982年莫达哈欣案:文青体部长莫达哈欣被控谋杀,罪名成立,身为执政党巫统的部长也得面对死刑;后来,向苏丹求请,免于一死,减刑为终身监禁。
另外,独立初期,在一个1962年的案件中,汤申法官曾说过一段体现司法独立的话,内容大意是:“如果公民不喜欢政府,可通过宪制途径换政府;这不等于‘不效忠’,因为效忠对象是祖国,而不是当权者。”
马哈迪掌政初期的“豪言壮语”
掌政初期,首相马哈迪曾发表一些尊重司法的言论,他承诺将保卫司法独立。1982年10月26日,在亚细安法律大会上,马哈迪发表谈话说:
“我将时时刻刻尊重司法,不期望法院支持政府或反对政府。法院必须支持《宪法》和法律。期望司法无畏无惧,毫无拘束地裁定我们的过失。法院必须根据法律,证据法和程序法。我们一定会尊重法官判词。”
1985年,马哈迪在另一场合中也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很幸运,因为我国的司法界是正直和清廉的。我们很幸运,我国的‘司法’是独立于‘行政’的。我们很幸运,在司法界我们拥有的是:具有高度专业才能及高度道德水平的人材。”
可是,这只是“昙花一现”,好景不常。曾几何时,马哈迪就显露出另一面,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在他眼中,法官变了,而不是他自己变了。他认为,法官有意偏向某方,即反政府那一方。马哈迪从此对司法不满,认为司法独立是他执行其政策的绊脚石。
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案例
掌政期间,马哈迪逐步摧毁我国的司法独立;但是在1980年代的司法界,还有一些较为正直清廉的法官,他们坚持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所左右。以下一些重要判例,能显示1980年代,司法独立还未完全被摧毁:
1986年:柏特生记者案(自然公正)
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言论藐视法院)
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马来文月刊案(准证)
1987年:英雄银行案(借贷不当)
1988年:友乃德工程一案(南北大道)
1988年:巫统党争一案(UMNO 11)
1988年:加巴星一案(NibongTebal)
(一)1986年柏特生(Paterson)一案
《亚洲华尔街报》(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驻马记者柏特生,报道了当时财政部长与副内政部长企图垄断世界锡米市场,导致国家巨大亏损。
首相怪罪记者蓄意“破坏我国经济”(究竟是谁在破坏我国经济?谁是始作佣者?肯定不是记者)。1986年8月26日,政府禁止《亚洲华尔街报》在我国出版三个月,柏特生的记者工作准证被吊销了。
沙烈阿巴斯听审这个案件后,宣判政府没提供机会给柏特生辩解,就吊销他的工作准证,违反了自然公正法则。由于这项举措不合法,所以政府败诉。
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并没因为案件涉及政府就判政府胜诉。这个案例至少证明,当时我国确实存在着司法独立。
(二)1987年:林吉祥起诉首相案
柏特生案件审结后,马哈迪在某个场合曾说过一段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话:“如果法院经常不根据国会的意思诠释法律,我们就得找出一个办法,使这些法律必须按照我们的意愿诠释。”
为此,在野党领袖林吉祥起诉前首相马哈迪,指责他的言论有藐视法院之嫌。虽然林吉祥败诉,但是承审法官哈仑说过一句话:“首相误解了三权分立的功能,显得他混淆不清”。
(三)1987年:“国民觉醒运动”出版马来文月刊案
“国 民觉醒运动”是推动我国社会改革的民间组织,它向政府申请出版马来文版《激流》月刊(Majalah Aliran)。当时的内政部长马哈迪不批准,但是高庭哈仑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宣判国民觉醒运动胜诉,可以出版马来文月刊。法官说:“虽然部长有绝对 的自由裁夺权,不过,他所作的决定必须受到司法审查”。这是一起坚持司法独立的判例。
(四)1987年:英雄银行(Perwira Habib)案
英雄银行董事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理由是他负责银行贷款部,但贷款程序不当,使银行蒙受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占有46%银行股权的武装部队“可能诉诸暴力行动”;但法官哈仑判决,政府提出的理由“不足为信”,因此不应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注:可惜的是,最高法院后来推翻高庭判词,反而判定:法院不得审查政府扣留他的原因。当时,沙烈是参与聆审的法官之一,作出这起对司法独立不利的最后判定,是他的败笔之一。)
(五)1988:友乃德公司承包南北大道案
友乃德工程公司(United Engineers)是巫统间接控制的公司,这家公司承包南北大道的工程,而这项大工程需花马币34亿元建设。原来,巫统首先控制了另一间哈地布迪公司(Hatibudi),而哈地布迪则控制了友乃德工程公司。
马哈迪和数名巫统部长是哈地布迪公司的信托人,就是说虽然法律上,巫统不是这些公司的直接股东,但实质上巫统间接承包南北大道的整个工程。
为此,林吉祥(右图)向高庭申请禁令,阻止政府和友乃德签下承包南北大道工程的合约;可惜,高庭法官约瑟(Edgar Joseph)判定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没有法律地位兴讼)。
林吉祥上诉,上诉庭三司会审,结果上诉得直,林吉祥有权要求法院禁止友乃德签约承包南北大道工程。友乃德工程公司不服,向吉隆坡高庭申请取消禁令;不过,不得要领,友乃德败诉。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以三对二多数票最终判决:林吉祥败诉,无权起诉政府。
饶有兴趣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把参与听审的所有法官人数加起来,共有10名法官,其中多数法官(即六名法官)认为,林吉祥有权起诉没政府;只有少数四名法官(即1+3)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根据多数法官的意见,林吉祥应胜诉;但依据法律程序,最高法院宣判他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沙烈是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之一,可惜的是,他采取了对人民不利的立场,认为林吉祥没有诉讼权,导致林吉祥败诉。从此,南北大道征收不合理的高昂过路税,给人民带来了长期的烦恼和困难。
这又是被革职前的沙烈的一大败笔,他帮了巫统一个大忙,却长期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时至今日,相信他会感到后悔莫及。
(六)1988年UMNO 11巫统党争案
UMNO 11是巫统内部派系斗争引起的案件,当时巫统分成两个派系,即:马哈迪派和东姑拉沙里派,对垒分明。在巫统主席选举中,马哈迪险胜东姑拉沙里43票 (761票对718票);拉沙里不服,通过11名支持者(UMNO11)到法院申请宣判选举无效,理由是有些未注册的巫统支部也参加选举投票。拉沙里派要 求重选。
可是,高庭法官哈仑不是根据他们的要求,宣判巫统党选无效,而是宣判整个巫统不合法;理由是,既然有些支部不合法,总部也就不合法。这么一来,巫统变成了一个不合法团体,必须解散。
针对哈伦法官宣判巫统为“不合法社团”的判词,东姑拉沙里派系不满,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面对这个关系巫统领袖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案件,最高法院院长沙烈(左图)决定,应由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一同会审。
此案的最终判决非同小可:审判结果将决定马哈迪的政治生涯。就因为这个缘故,前首相马哈迪不愿接受这样的安排,以致设法革除沙烈的最高法院院长职位。
哈 密奥玛后来被委为审判沙烈的仲裁庭主席。沙烈被革职后,由哈密奥玛接任院长职。哈密奥玛一上任就决定,UMNO 11巫统党争案改由他委任的五名最高法院法官听审;这五名法官裁定:既然巫统因不合法而不复存在,巫统重新举行党选的问题就不存在了。这意味着,东姑拉沙 里派申请宣判巫统党选无效的UMNO 11案失败了。
(七)1988年:加巴星一案
民主行动党党要卡巴星在1987年茅草行动中被扣留,他在扣留期间申请人身保护令。他指出,在他面对的六项控状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控状指责他曾参加槟城的集会,但有证据证明,他当时不在槟城,而是在另一市镇办案。
法官宣判:在这和情况下,政府发出的扣留令不合法,应释放卡巴星。在判词中,法官指责“政府办事态度漫不经心,太草率”。
卡巴星被释放后,趋车北上回槟城,但是他的自由是短暂的,因为九小时后,刚抵达高渊小镇,政府再次援引《内安法令》扣留他。
后来,最高法院推翻法官决定释放卡巴星的判词;卡巴星因此被政府以《内安法令》扣留了一段时间。
就卡巴星再次被扣留事,已被革职的沙烈抨击政府藐视法治;他问道:这个判决虽然根据现行法律是“合法的,但合理吗?”(见Tun Salleh,K Das合着《救救正义》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5764.html
原作者/杨培根 Jan 22, 2008 02:28:57 pm
【作 者按:在我国历史舞台上,马来亚民主同盟(简称“民主同盟”)是新加坡的第一个政党;虽然它只存在了短暂的三年时间(1945-1948),但它在我国历 史上影响深远。民主同盟在我国独立前极力团结各民族,组成各民族大联盟(即人民力量中心──全国联合行动理事会)为争取我国的独立作了不朽的贡献。】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遗憾的是,我国历来的教科书和市面上的书籍,只是轻描谈写地提起过“马来亚民主同盟”这个政党,并未深入探讨它为争取我国的独立,在宪制斗争的范畴内进行活动的来龙去脉。
相信一般有社会意识的读者对这个政党的起落有浓厚兴趣,不过一般人对它仅有模糊不清的概念;本文希望有助于填补这方面的真空或遗漏,更希望读者群进一步了解民主同盟的兴起和衰落。
基 本上,本文取材自我国历史学家谢文庆所撰写的《戴上面具的同志》(The Masked Comrades)一书;这本书是谢文庆就读马来亚大学的硕士论文,谈的是“马来亚民主同盟”的成立、发展、和衰落,还详细谈了这个政党的主要人物的背景 和活动情况。本书对民主同盟的兴衰作了较为详尽的叙述,但似乎因某些原因而有些局限。
为此,笔者也参照了民主同盟两名发起人──何亚廉和余 柱业──的口述历史。何亚廉的口述历史是一篇于1973年发表的短文,余柱业的口述历史由陈剑主编,书名为《浪尖逐梦》,在2006年面市。这两名当时积 极参与民主同盟活动的创党人的口述历史,有助于廓清民主同盟创建和活动的始末。
前言
二战后,我国出现了一个反英殖民主义、为争取国家独立而作出不朽贡献的政党──1940年代活跃于马来亚的马来亚民主同盟(Malayan Democratic Union,简称“民主同盟”),这是在新加坡成立的第一个政党。
1945 年,日军投降,二战结束,我国出现短暂的相对和平时期;在这期间,以马来亚马来国民党为主的马来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席卷全国。这时,一些留学英国,具 有社会意识的受英文教育的大学生,也不落人后,纷纷回国,为祖国马来亚的将来,献出了他们宝贵的青春。这批受英文教育的知识分子受到外国民主思潮的薰陶, 不甘寂寞,回国后开始组织起来,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国家的独立自主。
民主同盟是一个由受英文教育的知识分子所组成的政党,其成员有律师、医生、新闻从业员等,都是一些文化人。
历史学家谢文庆在其著作《戴上面具的同志》中认为,民主同盟是一些非共人士联合马来亚共产党的少数党员所组成的政党。他的研究结果表明,民主同盟的领导权基本上掌握在受英文教育的知识分子手中;不过,马共在某些政策问题上对民主同盟有一定的影响。
我们探讨二战后和平时期的马来人民族主义运动的同时,也有必要了解这群值得敬佩的受高深英文教育的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历史事迹。
一、民主同盟的创建──众说纷纭
由于当时相关资料极为匮乏,似乎没有留下很好的记录,因此民主同盟成立的经过,一直众说纷纭。
究竟民主同盟如何成立?谁是发起人?针对这些问题,市面上出现了几个版本。
以下是几个作者的说法。
(一) 根据1950年维基尼亚(Virginia Thompson)和李察(Richard Adloff)两人的合着,他们在1948年专访长期居住在英国伦敦的民主同盟负责人之一:约翰•伊峇。据说,他和几个中产阶级知识分子被日军扣留期间, 就已构思成立马来亚民主同盟(见美国纽约出版的《东南亚左翼》1950:264)。不过,民主同盟的一名主要发起人之一,新加坡名律师何亚廉完全否定了这 种说法。
(二)马哈惹妮(Usaha Mahajani)在她的著作《印裔少数民族在缅甸与马来亚扮演的角色》中说,“已脱离马共组织的迪•古鲁斯告诉作者,他是民主同盟的发起人之一。”可 是,上面所提到的两名作家合着的作品,没提到民主同盟执委迪•古鲁斯是发起人。民主同盟的两名关键人物何亚廉和余注业(曾担任党秘书长职)的口述历史则说 明,迪•克鲁斯并不是发起人,只是一名早期受邀入党的人。
(三)新加坡历史学家杨金华(Dr Yeo Kim Wah,音译)曾访问民主同盟主席何亚廉及迪•古鲁斯两人,但他还是搞不清;他说:“关于民主同盟成立的问题,从所能收集到的证据看来,若要确认哪一个说 法真实,那是不可能的。”(见1969年3月份《东南亚历史定期刊物》第117页的《新加坡1945-1955年间三个最早的政党研究》一文)。
(四)根据柏诗(Victor Purcell)在其著作《马来亚华人》一书中的陈述,何亚廉、林建才、迪•古鲁斯三人的说法是正确的。(《马来亚华人》,伦敦出版1948:278)
(五)历史学家谢文庆认为,如果早期的写作人能走访多几位相关人物,相信这种混乱格局就不会产生。他写论文时作了实地调查,专访了相关人物。
他访问过前民主同盟的负责人,如:目前居住在槟城、仍健在的林建才、迪•克鲁斯(已故)等。他们对学者所作的个别讲述,都能互相吻合;所以,谢文庆认为,他才确实反映了民主同盟成立的经过。他认为,民主同盟真正的发起人应是:伍天旺、林丰美、林建才、何亚廉等。
根据谢文庆的著作,迪•古鲁斯在访谈中说,林丰美是民主同盟的主要发起人,是民主同盟的主要推动者。迪•古鲁斯说,他(林丰美)是马来亚人民抗日军的坚决支持者;在他脑海中早已有个计划,成立一个政党。
林丰美和伍天旺两人要成立的是统一战线的组织,他们决定成立政党后,就去见林建才商讨成立政党的事。林建才是林丰美在剑桥大学的老同学,他们说服林建才加入党后,林建才建议及邀请他舅父何亚廉入党。
当 时,何亚廉是新加坡的一位著名律师,他原本就有意要组织一个政党。根据林建才的说法,何亚廉在这之前已和其他律师,如:高贺(S.C. Goho)、纳西尔•马拉(Nazir Mallal)、CK郭(CK Koek)等商量,要成立“新加坡民主党”(Singapore Democratic Party)。
不久,纳西尔•马拉和CK郭也加入了民主同盟,不过他们只在党内呆了一段很短暂的时间。
何亚廉说:“林建才在民主同盟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一开始,就是他把林丰美和伍天旺介绍给我,他是党的的发起人之一。”
伍 天旺、林丰美、何亚廉、林建才四人,对组织新政党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他们对党的形成、目标、名称等都考虑过了。何亚廉说:“林丰美谈起组织政党的目 的,是为了建立新秩序。既使他没有向我提出这个建议,我也会去成立类似的组织……林丰美把我介绍给伍天旺。他说,伍天旺是他的好友,来自马来亚人民抗日 军。在这之前,伍天旺曾经在怡保当过教师。”
这是第一篇,谈的是“马来亚民主同盟”创建的历史过程。
杨培根是资深律师,执业37年,着有《法律常识》系列丛书18册。
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立场。
转载自《独立新闻在线》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6784.html
原作者/杨培根 May 20, 2008 06:35:55 p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马来亚民主同盟成立后不久,就出现裂痕,那是因为有些右翼分子对马共在民主同盟内活动有所顾虑。
有些民主同盟的右派成员,对党组织与马共为伍表示不满,对成立统一战线表示质疑。副主席阿都沙马(Abdul Samat)和另一名执委E.R.郭(欧亚混种人)最先退党。他们退党的理由是:民主同盟只是中国共产党的掩饰品。
其实,一开始,作为统一战线,民主同盟的根基就不稳固,它的存在主要靠受英文教育的中产阶级。他们对共产主义有所顾忌,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民主同盟新加坡 支部主席何亚廉。他说,他反对马共代表伍天旺出席党中央委员会会议;针对这点,历史学家谢文庆认为,何亚廉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谢文庆发觉到,当时伍天旺其实是一名中委,既然伍天旺是民主同盟的中委之一,他自然能出席党中央的会议。
执委相继辞职
看来,在时间顺序问题上,产生了一种误解。根据何亚廉的口述历史记录(见第6页),当时民主同盟还没成立,还在要不要成立党的商量和讨论阶段。伍天旺有两三次亲自去会见何亚廉,和他长谈。(注:这还不是讨论成立民主同盟的正式会议,正式会议是以后才发生的事。)
双方意见相左,何亚廉不同意伍天旺的看法。何亚廉回忆说,伍天旺提出应立即推翻英殖民政府,建立一个共产政权取而代之;但是,何亚廉不同意,他要的是自治政府。
继沙末辞去执委职位后,郭鹤龄和伍天旺也跟着呈辞。民主同盟曾于3月30日准备召开特别会议,以填补这三人辞职后所留下的空缺,但因法定人数不足,会议展期至4月6日。(见1946年4月4日 新加坡内安局《每周报告摘要》)。
虽然何亚廉和马共意见不一致,但是他还是同意成立统一战线,因为民主同盟需要为数众多的马共党员支持。他说:“我们较为关注的主要课题是,争取民族自决。我们愿意和马共合作,因为马共有纪律,持反帝国主义的立场,并且他们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
英政府的反共宣传
由于受到英国当局反共宣传的影响,民主同盟一些成员开始对马共参与活动感到不安。英国政府把民主同盟视为眼中钉,1946年,英殖民府发表一篇报告,直指民主同盟和马共两个政党的目标一致。报告书中说:
“12月间,一个自称为‘马来亚民主同盟’的新政治团体产生了。表面上,它的目标是要通过宪制手段,为马来亚争取自治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显然受到马共的控制。它的真正目的是,争得所有社团的控制权。它将成为政府的肉中刺。”
当时,普遍上,一些政府官员都把民主同盟当作是共产党的组织。华民事务顾问伯诗(Victor Purcell)相信,马共有参与民主同盟的事务,但他认为,只需展开反共宣传及采用一些软性的手法,就足以应付。
民主同盟中委林建才在回忆中说,为了反击政府的不利宣传,也为了显示民主同盟是个独立的组织,马共党员顺从民主同盟党员的意愿,决定退出民主同盟。
最先要求马共退出民主同盟的,是新加坡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由于作为母体的新加坡民主同盟已作力决定,马来半岛内地的其他支部也跟着这么做。对马共党员被清除出民主同盟,华民事务顾问伯诗感到高兴。
英代理人渗透民主同盟
马共认为,民主同盟内部的分裂,主要是英政府对这新生力量有所顾忌,因而派代理人进行渗透,混入党内搞分裂活动。马共指出:
“当民主同盟迅速发展的时候,英殖民政府开始感到不安。他们设法阻止这新生力量的发展。他们派代理人渗透民主同盟,干扰民主同盟的发展。他们制造错误印象,使人们以为民主同盟是马共的组织。一些所谓知识分子,不了解‘这些官老爷’的阴谋,上了他们的当。在这种情况下,马共不得不指示他们的党员退出民主同盟。从此以后,民主同盟就分崩离析。”
虽然新加坡民主同盟并没瓦解,但是,马来亚内地大部分的支部都瓦解了,只剩下霹雳州支部。林丰美和其他负责人得花一番唇舌向马共解释,为何决定要求马共退出民主同盟。马共体谅林丰美等人的苦衷,所以统一战线的瓦解并没导致两党决裂,双方也没发生任何公开冲突。
瓦解的信号始自槟城
统一战线开始瓦解的第一个信号,出现在槟城民主同盟的筹备委员会的会议上。1946年4月24日《槟城宪报》报道一则闻新说,马共在会议上宣布退出民主同盟。会议由 《海峡回声报》编辑M沙拉瓦南姆都主持。
会议一开始,马共代表和马共所控制的总工会(GLU)表明,他们决定退出筹委会,目的是为了消除误解,因为有人说,民主同盟跟马共组织有什么关连;会议接受了这个解释。
霹雳州民主同盟
霹雳州民主同盟马共代表,也跟着退出筹委会。4月8日的左翼 《新民主报》报道了何亚廉的严正声明,声明指出,民主同盟不是共产党组织。当时,他在民主同盟吉隆坡新办事处开幕典礼上发言,这办事处是由吉隆坡梅能(K L Menon)剪采开幕。
在宣布吉隆坡新办事处开幕时,梅能发表演说,表示局外人误以为民主同盟倾向共产主义;其实,民主同盟是一个为了维护基本人权而奋斗的政党。11月1日,霹雳州民主同盟主席重申:“在我们的执委中,没有一个共产党员。”
1946年统一战线正式瓦解
到了1946年6月,成立了一年多的民主同盟正式瓦解,因为所有马共代表都退出民主同盟。由于失去了马共所领导的群众支持,民主同盟必须自力更生,这可以从林丰美代表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写给《海峡时报》的一封6月20日的信看得出来。
当时,英殖民政府的公共关系部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叫《马来亚的展望》。这本小册子指责民主同盟的主要支持者是马共党员和马来国民党党员;针对这点,林丰美公开反驳。
民主同盟和马共的短暂离异
学者谢文庆猜想,民主同盟和马共之间的短暂离异,或许是民主同盟中的左翼知识分子的策略,以转移英殖民者的注意力。英国人一直都把他们标签为“共产党人”。其实,正因为这些知识分子的存在,外人才把民主同盟看作是“左翼” 组织。从另一角度看来,民主同盟负责人是决定和马共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余柱业口述历史中,专访人员曾经问过他,为什么没有考虑把民主同盟变成一个群众性政党。
余 柱业说,当初他参加民主同盟的时候(那时他还不是马共党员),曾经和林丰美谈起这件事。林丰美告诉他,民主同盟的党员不多,但要增加党员很容易,只要开口 邀请,新加坡的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就会参加;不必邀请马共党员参加,只要邀请马共外围组织成员参加,民主同盟要几千几万党员,都没有问题。但是,这么做不行,因为这会把我们的色彩,弄得完全跟马共一样。
民主同盟和马共只分手了一个短暂时期,最多六个月(从1946年6月到12月)。过后,由于马来亚政治局势急速发展,又促使两党走在一起,为马来亚的前途而共同努力。
作者/杨培根 Apr 14, 2008 10:58:40 p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长期以来,一般人对马来亚民主同盟是怎么样的组织,只有模糊的概念,甚至感到讳莫如深;这是因为官方的记载或报道给人一种假象:民主同盟好像是马来亚共产党的外围组织,直接由马共领导,其实不然。
民主同盟是于1946年在新加坡政坛上出现的第一个遵循宪制斗争道路的政党,它只活动了三年,就自动解散了。
目前,关于民主同盟活动的资料不多,而且不容易找到,因为根据一些学者的考究,民主同盟在1948年决定自动解散时,党内文件等资料几乎都已烧毁了。
官方或政治部保存的资料,情况如何则不得而知。有兴趣研究民主同盟的历史的人,都希望还原其真实面猊。希望那些掌握更丰富资料的人,能在这方面作出贡献。
民主同盟和马共的关系,可以这么说:民主同盟成立之初,常被人视为共产党的外围组织;其实,民主同盟是个独立的组织,包容了形形色色的政治人物。
民主同盟成员中有马共党员,也有些右翼分子。民主同盟成立伊始,右翼分子就不愿意和马共党员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搞好团结,使统一战线能维持下去,马共党员就决定退出民主同盟,不过,他们对民主同盟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力。
马共和民盟没有直接关系
历史学家谢文庆(右图)说:马共与民主同盟及各民族大联盟(AMCJA-PUTERA)没有直接关系,他们两党各自追随不同的政策,所采取的策略也不尽相同。
谢文庆认为:民主同盟和马共的看法有相左的时候,但民主同盟会设法纠正自己,使双方达致共识;例如:当政府准备重新实施《社团法令》时,两党就有不同的看法。
在战前就已存在的《社团法令》规定,所有政党必须注册,当时所有政党都反对。在民众与论压力下,英政府被迫让步,不得不宣布现有政党不受这项法令的约束,往后组织的政党才必须申请注册。
民主同盟接受如此安排,但马共继续坚持反对这项法案。当时进步的马来政党── 马来国民党(PKMM)及其他团体都支持马共的立场,民主同盟随后也改变立场,反对这项法案。
不过,民主同盟前主席何亚廉的口述历史却否定此说,他说,民主同盟自始至终都反对《社团法令》;他还认为:各党派合作共同反对这项法令,这集体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英政府被迫宣布,所有政党不必在这法令下注册。何亚廉确认,这是人民的胜利。
谢文庆又举出另一个例子说,1948年新加坡立法议会选举,民主同盟有意参加,但马共持有不同的立场,主张抵制选举。马来国民党支持马共抵制选举,民主同盟为此也改变立场,决定不参选。
何亚廉在为杯葛选举而召开的群众大会上发表演讲,严厉谴责那些退出民主同盟,转而去参选的党员。
何亚廉和余柱业两人指出,民主同盟作为各民族大联盟(AMCJA-PUTERA)的秘书,后来同意抵制选举,那是为了维护民族团结。事隔多年,检讨起这件事时,余柱业认为,如果当时参加选举,利用选举的机会大事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并暴露英殖民政府的独裁统治,那才是上上之策。
民主同盟和马共之间,对一些政策确实有不同见解。民主同盟领导层表明,他们对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但他们愿意把自己的意见,从属于统一战线的更大利益。
谢文庆则认为,这些意见分歧或许是民主同盟的亲共成员有意挑起的,以证明他们不受马共影响。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表明,民主同盟党内的左翼知识分子对问题有独立见解,不随意盲从马共的指示。
不是马共外围组织
谢文庆指出,马共对民主同盟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来自马来国民党,或者来自民主同盟党内的亲共负责人。这点似乎得到了 1948年5月,英国情报局的一份报告书的佐证;这份报告书指出,在民主同盟内部,林丰美等马共成员,与走中间路线的林建才两者之间,并不很和谐。
民主同盟主要负责人之一余柱业(左图),坚决否认民主同盟是马共的外围组织。他不同意谢文庆的说法,但他承认:民主同盟内部有一些“戴着假面具的同志”。这点,还说得过去,因为党内确实存在自认共产党员的成员,他们是郭鹤龄、迪克鲁斯、乌斯曼支那和丹姆四人。
但是,“说民主同盟是马共的外围组织,就不通。马共和民主同盟的关系,是同盟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不像马共和总工会,或马共合新青团的关系那样。(注:总工会(GLU)的领袖全部都是马共党员。)
“民主同盟和马共的关系,是平行的关系;马共不能发下命令给民主同盟,叫它去做这个或那个……” (余2006:135)
诚然,民主同盟和马共关系密切,很多事情都配合着做,特别是在展开全马行动理事会(AMCJA)等斗争中,双方都能站在同一阵线上,因此令一些人怀疑,误以为民主同盟是马共的外围组织。
民主同盟是独立政党
民主同盟是个独立自主的政党,不从属于另一个政党,也不是其他党的下级机关,完全是个独立的组织。尽管有些民主同盟的成员后来承认是马共党员,当时他们并没 公开其身份,而是隐蔽了身份。几十年后,他们才说,他们当时是根据马共的指示,到民主同盟党内活动。民主同盟的决策,不是由他们决定的。
民主同盟的重要决策人是:何亚廉、约翰伊峇、林建才、林丰美(林丰美后来由余柱业所取代)。当时,他们都不是马共党员;他们做任何决定时,并没和马共商量;在一些重要课题上,甚至是采取和马共不同的立场。其中一些人如:林丰美、余柱业才加入马共。
在一些问题上,例如:马共要争取国家独立,不承认英联邦,认为英联邦是帝国主义。可是,民主同盟主要负责人则认为,马来亚应留在英联邦,成为自治政府。
另外,在所得税问题上,民主同盟也采取迥然不同的立场;马共坚决反对,但民主同盟则不完全反对,他们认为:对那些高收入者应该征收所得税。在这些问题上,各自的态度显然不同,这也证明马共并未能控制民主同盟的一切。
另外一件事也间接证明民主同盟是个独立的组织。在1948年新加坡选举中,英国人准备让出几个席位,让人民投票选举。民主同盟认为,这是提供人民一个讲话的机会,所以有意参加选举;但是马共反对,认为这是改良欺骗。马来国民党也因某种原因反对。民主同盟作为全马联合行理事会(AMCJA)的成员,不得不尊重他们的意见,于是放弃参加选举,共同抵制选举。(余,2006:140-141)
在谈及马共与民主同盟的关系时,余柱业在其结语中的明确答案是,民主同盟不是马共的外围组织。尽管民主同盟有个别人士是马共派来参与活动的秘密党员,但是民主同盟的主要成员和领导人都不是马共党员,因此根本不是马共的外围组织。
何亚廉回忆往事
何亚廉回忆往事时曾说过,在民主同盟成员中,有不少人有共产党员色彩。余柱业(民主同盟秘书长)当时也被形容为亲共分子,因此曾发表声明严正指出:为什么民主同盟领导人不是共产党员。他也指出,为什么民主同盟不是共产党组织。他说:
“民主同盟不是共产党组织,因为它不是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它并不以马克思列主义作为指导原则,它不受共产党理论和纪律所约束。民主同盟的政策是由其理事所决定和实施,理事会成员是由所有党员选出来,必须向所有党员负责。
“与此同时,我们也拒绝受反动分子讹诈,而被迫采取反共立场。那些真正有兴趣争取民主和赶走帝国主义的政党和阶级,我们准备和他们合作。我们愿意和工人阶级合作,也愿意和那些参与争取民主的资本家合作。我们把那些反对人民要求民主进展的人,当作敌人。”
“英政府和敌对报章把民主同盟形容为‘赤色分子’或‘共产党’。可是,大家记忆犹新,当美国罗斯福总统实施‘新经济政策’,把美国从极端严重的经济衰退中拯救出来的时候,他也被形容为 ‘共产党’。目前,向战争贩子展开斗争的前美国副总统华乐斯(Mr Wallace)正被抨击为‘共产党’。英国的萧伯纳 (Bernard Shaw)也因批评工人党的软弱和反动政策,而被严厉指责,说他为共产党宣传。”
“民主同盟党员被抨击或诬告为共产党时,他们被置于尊称为‘卓越的民主人士’群中,因而应感到自豪。反共是德意日法西斯所呐喊的口号。从日治时期的亲身经历,我们了解到,反共的叫嚣是为了掩盖事实。他们所要掩盖的是:他们对热爱和平的良民所犯下的淊天罪行。而今,反共神话又被利用来破坏民族民主运动。我们绝不能放松斗争,以免中了‘反共神话’的诡计。” (谢文庆,第91-92页)
就 如余柱业所说的,民主人士可能被误以为是共产党。其实,马来亚的民主人士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他们必须选择:要就融入自己所厌恶的殖民地制度中,明知这不 能解决迫切的社会问题;要就投入一场如马共所展开的运动,致力于破坏这个殖民地制度。因此,许多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跟随共产党员,加入共产党;或者,加入 同情共产党的队伍。(谢:92页)
李光耀另一套说法
前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有自己的一套说法,他说,民主同盟党内的许多亲共知识分子,都被马共吸收为党员,但是他本身和他在人民行动党的同僚则例外。
李光耀(左图)说:“我和人民行动党内的同僚,虽然曾和马来亚共产党一起,在统一战线中工作过。但是,我们是不曾被吸收的少数组织。约翰伊峇、林建才、迪凡纳、约瑟陈,PV沙马,以及民主同盟的一整批积极分子,比我们更早开始活动。他们基本上和我们一样,是具有激进社会主义思想的民族主义者,但他们是非共的。
“他们发表过的声明和文件,我都曾经看过,那是人民行动党成立政府后的事。这些声明和文件读起来饶有趣味,他们参与同一个统一战线,和马共一起工作。他们深 信,他们参加马共以击败共同敌人(英殖民主义者)是正确的。他们也预料到,有朝一日,英国人会逐步从我国政治舞台上消失;到时,他们得面对来自共产党的挑 战。可是,和我们不同的是,在反殖斗争过程中,他们被共产党吸收了。”(李光耀:《合并的斗争》1961:2)
形势所迫 转入地下
谢文庆不认为民主同盟成员像李光耀所说的那样,被马共吸收了。许多民主同盟中的左翼分子是出于自愿,自觉地为促进马共的利益而工作。后来,当马共发动武装起义时,一些人就进入森林,参加马共的武装斗争。这是他们实践他们对马共所作的承诺。
当共产党起义时,政府开始展开镇压行动,将他们逮捕、审讯、递解出境等,逼得民主同盟的一些左翼分子加入共产党的行列。由于他们的宪制斗争道路已被封闭,迫于形势才转入地下。(谢文庆,第93页)
小结
显然不像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样,民主同盟和马共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民主同盟不是马共的外围组织,而是平行的同盟关系。双方对一些问题有各自不同的见解和 看法,但为了求大同存小异,为了民族团结,为了争取国家独立自主,民主同盟以大局为重,愿意从属于多数人或团体的意见,不坚持自己的看法,这并不损害其独 立性。
至于加入民主同盟的马共秘密党员,虽然起着一定的影响力,但并不能完全左右民主同盟领导层的决策。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1945年12月21日,新加坡成立了第一个走宪制斗争道路的政党--马来亚民主同盟。在二战后的政治形势下成立的民主同盟,是为我国独立自主作出贡献的进步政党;它是“一个人数少、声音很大、能量很大,在社会起一定作用”的政党(余2006:134)。
学者谢文庆对民主同盟成立大会的情况,作了颇为详尽的报道。他说,民主同盟是在新加坡成立的第一个政党,诞生于1945年12月21日,星期五晚上。
当天,新加坡北桥路(North Bridge Road)的“自由舞厅”齐集了500多人,参加民主同盟的成立大会。《海峡时报星期刊》简要地报道了这则新闻,就演讲者和出席大会者,这份报章这么报道:
“听众聆听了超过两小时的演讲。有九名演讲者,其中包括一名知名律师、两名共产党员、一名妇女及孙中山的一名朋友和国民党党员。他们都号召全力支持这个刚成立的民主同盟。在听众中,有30多名女性,三几个服役军人,还有一个和尚。”
参与者来自不同背景
这些人来自不同背景,报章?透露演讲者的姓名和身份;不过,举行成立大会的前几天,《海峡时报》已报道了会议议程和演讲者名单。演讲者是哪些人,已昭然若揭。
其中一名上台演讲者是马共驻新加坡代表伍天旺。另一名是妇女,叫李娇(Lee Kiu)。她是马共控制的“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成员,也是英国军事统治下成立的“新加坡咨询理事会”的马共代表。
国民党代表是陈祖南(Tan Chor Lam)。“新加坡马来人协会”代表是其主席阿都沙末,另一名咨询理事会成员是陈书然,后两人是民主同盟的筹委会成员。
民主同盟第一任秘书长林丰美发表演说,讲题是《马来亚的一个统一战线》。30名女性听众是全国妇联的会员。听众中出现“三个服役军人”,原来他们是刚到马来亚来服役的英军,但他们同情马来亚的反殖运动。报章上提到的知名律师,就是何亚廉,他是民主同盟筹委会主席。至于那位和尚,则不知是何方神圣。
在大会上,咨理会成员陈书然(右图)说,海峡殖民地立法议会并不能代表人民。他认为,咨理会成员不能代表任何人,因此呼吁成立一个马来亚的民主政权。何亚廉则承诺,要争取成立一个民主政府,如果有必要,民主同盟将向联合国提出上诉。
马共公开代表伍天旺也是咨理会成员,他赞成陈书然提出的要求,即争取成立民主政权;同时,他也呼吁大家加入民主同盟。会议结束前,他喊出的口号是:“马来亚民主万岁!”。
民主同盟的“八大纲领”
民主同盟成立大会过后,党负责人召开记者招待会。主席何亚廉欢迎同胞们参加民主同盟,强调党员不局限于受英文教育者。民主同盟提出了八点政治与社会改革纲领
民主同盟的成立宣言开宗明义地写道:“马来亚民主同盟欢迎所有爱好自由民主的人民,和我们并肩作战,争取政治和社会正义。我们团结一致,为建立更美好的新马来亚,一同向前迈进。”
民主同盟的“八大纲领”是:
一、 争取自治的马来亚,并留在英共和联邦内。
二、 成立一个民选代表所组成的立法议会。
三、 不论什么种族,性别,宗教和财产,年龄达21岁的公民都有投票权。
四、 完全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
五、 进行教育改革,包括提供免费小学、中学和技能教育。
六、 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全国的免费医疗服务。
七、 改善人民生活水准。
八、 马来亚人就业机会一律平等,铲除肤色歧视。
民主同盟的“八大纲领”,和马共的“九大纲领”有相似之处;唯一的不同点是:民主同盟的政治目标是:“争取自治”,而马共的最终目标则是“建立一个马来亚苏维埃共和国”。(柏诗Purcell着:《马来亚的华人》第279页)
当时,英国军事情报局还无法肯定民主同盟和马共的关系,情报局只能报道说:马共肯定积极支持民主同盟,尽管民主同盟提出的是令人感到惊讶的温和原则。
柏诗甚至在他的1945年12月1日至20日的日记中,呼吁英国军事统治政府(BMA)支持民主同盟,因为“民主同盟的宗旨和英帝国政策所阐明的目标,完全吻合。”
1946年第一次党员大会
民主同盟成立一个月后,就召开了第一次党员大会,那是在1946年1月20日。这次大会是为了选出第一届执委会,会议由何亚廉主持;大会一致通过,把筹备委员会全班人马,都选为第一届执委会成员。
在讨论章程内容时,一名党员建议,新加坡所有民主团体如新民主青年同盟等,应加入民主同盟。
大会决定,把入党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有人建议,应成立自己的青年团,因为18岁以下的青年,受党章限制,不能参加民主同盟,不能成为党员。主席何亚廉答应考虑这个建议,但青年团后来并?成立,原因是新民主青年同盟可以代表这些青年。
在马来亚成立支部
党员大会召开过后不久,执委会就着手组织工作。何亚廉和林建才把精力集中在搞新加坡的组织工作。林丰美和约翰伊峇两人则北上马来半岛,宣扬党的目标和成立支部,他们随身带了民主同盟的《宣言》。
他们决定到北马展开活动,因为他们相信,全马(包括新加坡)应该通过民主程序选出中央政府;只要把马来亚当作自己的真正家园和效忠对象,全体公民都可参加选举。
林丰美北上在各地成立支部,强调“不论共产党还是保守分子”都可以成为民主同盟的执委,唯一的条件是必须真心诚意为建立一个民主自治政府而努力。他宣称:“我们的目的是组织一个民主统一战线,认为已了解和愿意以民主作为指导原则,为建立马来亚自治政府而斗争的人士,都可以参加。”
林丰美协助成立的支部包容了各路人马:有马共党员和马来国民党代表,也有英国军统(BMA)所成立的咨询理事会成员,还有妇女联合会、印度人和欧亚混种人协会,以及淡米尔文、中文、英文报章等组织的成员。
雪兰莪支部成立
在马来半岛成立民主同盟支部的过程中,马共和非共人士合作无间。雪兰莪民主同盟于1946年2月18日举行成立大会,由马共雪兰莪代表刘一帆主持开幕礼。
林丰美乘这个机会宣扬“统一战线”的合作精神,并抨击受英文教育者不敢挺身而出,加入民主同盟。他讥讽这些人士“一听到‘民主’,掉头就走;一听到‘马共’,就跑得飞般快”。
马共代表刘一帆
刘一帆代表马共衷心祝贺雪兰莪民主同盟的成立,他说:“马来亚民主同盟是为了在马来亚实现民主而斗争的组织。”
他接着举出“中国民主同盟”为例,指出马来亚民主同盟类似这个中国组织。中国民主同盟是中国国内一个统一战线组织,由中国知识分子创建,目的是要把国民党和共产党联合起来,结束中国内战,以便实现国民团结与和平。
刘一帆这番话的目的,就是希望民主同盟在马来亚扮演类似角色。他一再重复地说,民主同盟也具有统一战线的性质;他说:
“在马来亚,有许多民族在殖民体系下共同生活。因此,成立一个民族民主统一战线,极其重要。民主同盟在这个时刻成立和发展,是符合历史需要的,因为它代表了人民大众的意志。所有热爱和平与自由的人士,不论来自哪一个民族或信仰,都应该热心参与,肩负起一些责任。”(见吉隆坡1946年2月9日《马来亚论坛》)
霹雳州欢迎会
1946年2月26日,马共霹雳州委举办欢迎会;在欢迎会上,林丰美“礼尚往来”,赞扬马共的纲领。有几个团体受邀派代表出席欢迎会。
马共霹雳州代表应敏钦对马共的《九大纲领》作了一番阐述,并呼吁马来亚人民团结起来,为争取成立自治政府而努力。
林丰美则宣布支持马共的纲领,他认为马共的《九大纲领》表达了人民的心声。过后,他和其他团体代表联名给马共总书记写了一封信,表示支持《九大纲领》。这么做是为了贯彻统一战线的精神。
容纳各方人士
民主同盟更进一步在各州成立分部筹委会,筹委会容纳了共产党员和非共人士。
新加坡民主同盟总部的中央委员会,有刘一帆作为马共代表。民主同盟在槟城筹委会中,有马共属下组织的几个负责人,如:泛马工友联合会(PMFTU)的刘英强(Lau Eng Keong)、新民主青年同盟的何女士、妇女联合会的李芝蔷(Lee Chee Cheong)及马共党员杨志琼(Yeoh Tee Cheong)。
在霹雳州则有应敏钦,还有一名马来国民党代表。同样地,在柔佛、雪兰莪、和彭亨各州的民主同盟分部,都有马共代表。雪兰莪的筹委会主席是马来亚人民抗日军第一支队司令。
1946年至1947年,活跃于霹雳州职工会的马共代表巴兰(R. Balan),曾参与霹雳州民主同盟的筹备工作。他说,二战结束前,马共就已决定参与非共产党组织的活动;马共指示党员以普通人的身份加入这些组织,报章则常把所熟悉的马共党员,称为马共代表。
第一届民主同盟执委会(1946)
民主同盟第一届执委会中,左翼分子占少数。右派和中间派人数比左翼分子多。当时,只有四名左翼分子,即:伍天旺、林丰美、林建才、约翰伊峇。其他六名执委,其中包括两名温和派,即何亚廉和哈新米。达喜(Hashimy Tahir)。剩下的四名是保守的右派分子,即:阿都。沙末、周炳炎、ER郭、陈书然。
后来,四名保守的右派分子全部退党,原因是他们不满马共党员的存在。为了填补空缺,约翰伊峇阿填补阿都沙末的副主席空缺。执委会委任两人,即左倾的PV沙马和温和派的D.E.锡冬(Siddons)为执委。
第二届民主同盟执委会(1947)
民主同盟第二届执委中,左翼人士仍占少数,只有六人:余柱业、约翰伊峇、林建才、PV沙马、JKM陈、叶天峰。
温和派有四人:何亚廉、杨玉麟、锡冬、萧清风。右派则有五人:周纳炎、赛阿里曼梭、邱庭英(Khoo Teng Eng)、黄淑妹(Huang Su Mei)、翁姑阿都拉乌马。
在第二届执委会的选举中,何亚廉和约翰伊峇连任主席和副主席职。林丰美?参选,因为他已决定到英伦修读法律课程。温和派的杨玊麟(在1950年代,加入人民行动党)被选为财政,林建才则成了组织主任。
到了1947年执委会任期将届满时,又加了四名左翼人士。迪古鲁斯、郭鹤龄、丹姆、和乌斯曼支那,被委为执委。这意味着,在这个时候,左翼势力增强了。
第三届民主同盟执委会(1948)
第三届执委会,是民主同盟解散前的最后一届执委会,左翼人士第一次在执委会中占多数,共有八人,即:余柱业、约瑟陈、PV沙马、迪古鲁斯、叶天峰、奥斯曼支那、郭鹤龄、丹姆。
温和派只有七人:何亚廉、锡冬、周加松(Chew Kia Song)、马廉(SS Manyam)、PN梁(PNNeo)、萧清风(Seow Cheng Fong)。这时,右派人士早已退党,消失得无影无踪。
何亚廉和余柱业连任主席和秘书长职,副主席一职悬空,因为原本当副主席的约翰伊峇恰巧在澳洲渡假,没出席会议。会议议决,由执委会填补副主席和其他执委的空缺。
可以看出,民主同盟作为一个受英文教育者所组成的一个政党,最初容纳了各派系的政治人物。党领导层中,虽然左翼分子不占多数,但在当时的环境下,他们有很大 的影响力。后来,右派分子因政见不同而退党,民主同盟则成了左翼人士和温和派的联盟,他们为争取成立自治政府而继续努力工作。